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 农机 )简罚〔2023〕 04 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304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16:2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阿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XX族 |
出生 日期 |
19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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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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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新疆XX县XX乡XX村XX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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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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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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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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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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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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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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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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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3 年11月21日18 时56 分,XX县XX乡XX村 高标准农田。当事人阿XX将拖拉机号牌为新28XXXXXX的拖拉机,将号牌转借给王XX驾驶的号牌为新04XXXXX的拖拉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农业机械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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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八)涂改、伪造转借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罚款200 元(贰佰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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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4701010XXXXXXXX(XX县XX局)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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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杨XX |
托XX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 11月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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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
31090419XXX |
3190419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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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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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当场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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