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简罚〔2024〕3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104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19:08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加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XX族 |
出生 日期 |
19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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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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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新疆XX县XX乡XX村XX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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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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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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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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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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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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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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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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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7日13时08分,XX县XX局执法人员在XX镇XX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驾驶证操作驾驶拖拉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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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驾驶操作报废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于 2024 年 3 月 5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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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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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杨XX |
托XX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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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
31090419XXX |
3190419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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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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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当场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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