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农业农村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简罚〔2024〕3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104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01 19:08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简罚〔2024〕3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XX

性别

民族

XX族

出生

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新疆XX县XX乡XX村XX组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7日13时08分,XX县XX局执法人员在XX镇XX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驾驶证操作驾驶拖拉机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驾驶操作报废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拖拉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于 2024 年 3 月 5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200 元。

告知事项

1.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杨XX

托XX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7日

执法证件号

31090419XXX

3190419XXX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