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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104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文旅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12:26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乌)文综罚字〔2022〕F-000002号 有  效  性
来        源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当事人:乌恰县博学书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L80191750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穆雪娟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广场西侧九区26号门面房

2022年04月02日21时50分至2022年04月02日22时30分,乌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吐尔地比·吐尔逊(31090421001)、哈尼西阿依·居马力(文旅P04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乌恰县博学书屋检查时发现博学书货架上2022年新疆中考中考攻略模拟试卷道德与法制、化学、历史、数学、语文、物理、英语等共有14本教辅教材。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查封扣押通知书》一份;2.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全过程执法人员执法仪进行记录,当事人穆雪娟见证全过程。

乌恰县博学书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违规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2022年5月19日收到南方出版社的鉴定说明,内容为:2022年5月19日我公司收到中共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委员宣传部提供的《中考攻略.模拟卷.物理》《中考攻略.模拟卷.数学》《中考攻略.模拟卷.英语》各1套样本,经南方出版社有限公司鉴定判定以上图书均为盗版出版物。

通过核查乌恰县博学书屋从新疆乌鲁木齐文苑书店进的图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5月25日,办案人员对负责人穆雪娟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乌)文综检(勘)字〔2022〕C-00039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取证图片;4、查封扣押通知书;4、乌恰县博学书屋营业执照复印件;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乌恰县博学书屋现场负责人身份证8、进货单一份,微信付钱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故不予没收,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涉案教辅教材14本。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互相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本局依法向负责人送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2号一份,告知其拟处罚内容并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截至8月14日,其表示对与拟处罚内容没有意见,不要求陈述、申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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