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3号)
索 引 号 | WQX024-2021-00002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12:16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署 |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第13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署 审 计 长 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 政 部 部 长 刘昆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
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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