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 引 号 | WQX026-2018-000038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16:04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统计局 |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对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及以上罚款的;
(三)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尚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前,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文稿)、案件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局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制审核意见或者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建议或者建议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机构;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八)案件情况重大、复杂的,建议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九)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意见。
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返回执法机构。
第十二条执法机构在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或者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核,致使出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