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统计约谈工作制度
索 引 号 | WQX026-2020-000020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11:0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区统计局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管理,加强统计监督,防范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计约谈,是指自治区统计局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统计机构有关负责人约谈告诫、通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统计局依照本制度组织约谈。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工作部署不力,严重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方法制度的;
(三)擅自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的;
(四)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
(六)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七)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八)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影响程度,对地(州、市)统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条对地(州、市)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约谈,由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或委托分管负责人进行;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人约谈,由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约谈通知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约谈对象,向被约谈单位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相关事项,约谈对象收到后,应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发送回执。约谈自开始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七条约谈期间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资料整理和立卷存档工作,约谈结束10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统计局。
第八条本约谈工作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约谈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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