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085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18:4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州恰市监处罚【2025】1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乌恰县山泽缘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乌恰县常州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620524XXXXXX91451
联系电话:1999049XXXX其他联系方式:
违法事实: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计划,于2024年12月1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乌恰县山泽缘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瓶装纯净水进行了监督抽检,我局2024年12月25日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4-03SP121161)、抽样单编(SBJ24650000650830270)经抽样检验,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艾克白尔·艾尼瓦尔、陈曦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给乌恰县山泽缘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24年3月24日的检验报告(№:2024-03SP121161)并告知受检方享有复检权利,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州乌恰县市监责改〔2024〕38号),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上市销售的饮用纯净水、立即对生产状况进行自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7日给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书,于2025年1月7日给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放弃复检申请,经请示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局主要领导批准,2025年1月14日予以立案查处。
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克白尔·艾尼瓦尔、陈曦对乌恰县山泽缘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笔录,经现场调查发现2024年12月11日该公司生产135件瓶装纯净水,全部赠送于乌恰县商务中心,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全部召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召回的135件瓶装纯净水进行扣押封存,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克州乌恰市监强制(2024)42号〕、财务清单。
2025年2月20日对乌恰县山泽缘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负责人葛某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饮用纯净水乌恰县山泽缘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生产135件,一件24瓶共3240瓶,全部赠送于乌恰县商务中心,销售价是每件18元,违法所得为18*135件=2430元。
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告知书送达情况,告知受检方享有复检权利情况。
6.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的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行政案件。
2025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恰市监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积极主动整改,提交减免行政处罚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35件瓶装纯净水。
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乌恰县山泽缘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拟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3)内将罚没款缴到乌恰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