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经营单位消毒餐具收费的提醒告诫函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16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18:1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期,我局接到消费者反映个别餐饮经营者还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收费消毒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的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和《食品安全法》第四条、三十三条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的规定,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卫生和安全,是餐饮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在提供免费消毒餐具的同时,提供收费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的,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在公开、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一次性餐具购买费、消毒餐具使用费等进行明码标价,同时服务人员应当提醒消费者是否选择使用收费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不得在消费者未知晓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收费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未提供免费餐具,仅提供一次性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的,不得收费。
三、对餐饮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收费餐具(含一次性消费餐具)的行为,乌恰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能够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自觉抵制行业潜规则,营造互信、公平的放心消费环境。
温馨提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市场安全巡查,消费者若发现食品安全、消费欺诈、服务质量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我们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置,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
食品科科长康娟:13779037686
价格稽查科科长马俊龙:13899495951
药品科科长阿依努尔·玉曼尔:18997698582
质量与标准计量监管科科长杨海平:13779033368
综合监督沈继福:15909082811,邮箱:1229685332@qq.com
乌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