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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指标(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24K458996/2022-004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3-16 17:24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指标(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新医保发〔2022〕3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切实保障临床用药和医用耗材正常供应,进一步推动区域间信用评级协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若干问题应用指南》(YBJC-ZH002-2021),结合我区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指标(试行)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保障临床用药和医用耗材正常供应,加强区域间信用评级协同,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若干问题应用指南》,制定本采集指标。

一、各统筹地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

1.涉事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三方协议,造成供应异常,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影响的。

2.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一个采购年度内月度“3日配送率”低于40%,月度“3日配送率”=月度内该企业收到的医院的药品或医用耗材订单后3日内的送出金额÷该月度的医院订单金额×100%的(送出金额、订单金额以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3.一个采购年度内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应异常3次以内的(指属地医疗机构反映或投诉供应异常且情况属实的)。

4.涉事企业因主观原因造成以上情形供应紧张或异常,被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但推诿或拒绝配合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

1.涉事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三方协议,造成断供,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但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一定影响的(断供指选定的配送企业连续7日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库存为0或医疗机构连续两次发起订单无响应)。

2.涉事企业近三年累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5次以上的(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种药品或医用耗材的,分别计算失信行为次数,下同)。

3.一个采购年度内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断供3次及以上的。

4.一个采购年度内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连续3个月的月度“3日配送率”低于40%的。

5.涉事企业因主观原因造成以上情形,被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但不能充分说明合理理由且拒绝纠正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1.涉事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三方协议,造成断供,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危害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的。

2.涉事企业近三年累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发生“中等”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一个采购年度内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连续断供3个月以上的。

4.涉事企业一个采购年度内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

5.涉事企业因主观原因造成以上情形,被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后,不能充分说明原因且拒绝纠正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1.涉事企业近三年累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的。

2.涉事企业一个采购年度内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未供应的。

二、自治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

1.涉事企业近三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含自治区本级)累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涉事企业被自治区相关部门信息披露、约谈、函询后,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期整改的。

3.其他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

1.涉事企业近三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含自治区本级)累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5次以上的。

2.涉事企业被统筹地区(含自治区本级)列入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

3.其他应列入“中等”失信行为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1.涉事企业近三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含自治区本级)累计发生“中等”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涉事企业被统筹地区(含自治区本级)列入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

3.涉事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三方协议,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危害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1.涉事企业近三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含自治区本级)累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涉事企业被统筹地区(含自治区本级)列入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

3.其他应列入“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

(一)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地(州、市)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信用评级,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归集全区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

(二)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规则,形成公平、统一、标准、规范、协调、均衡的评级结果。处理极端特例时,可以综合考量实际情况,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形成相当的评级结果。

(三)失信企业可根据规范主动修复失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裁量基准和修复措施的对应关系,及时确认修复事项是否有效,并合理调整失信等级。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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