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026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10:59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财字规〔202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克财字规〔2021〕18号)文件精神,结合乌恰县实际,制定了《乌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乌恰县财政局 乌恰县乡村振兴局
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乌恰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乌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扩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克财字规〔2021〕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中央衔接资金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自治区衔接资金可对疆内跨地(州、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卫星工厂)、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对稳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卫星工厂)继续给予奖补,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龙头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合作社等给予支持。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年度到县的中央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培优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支持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发展国有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垃圾清运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以及农户庭院整治、三区分离、改厨、改厕、住房加固节能改造等。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确保衔接资金完成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牧林场专项任务。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1.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5.偿还债务和垫资;
6.弥补企业亏损;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8.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按有关计划执行;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安排应综合考虑乌恰县村规模和分布,兼顾全县的实际情况,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七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前期设计、评审、招标、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财政部门、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局、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为衔接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衔接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州资金文件通知后,3日内书面报告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及资金主管部门,并由乡村振兴局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乌恰县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内容,严禁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虚增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乡村振兴局报告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将结余资金安排在当年有缺口资金项目上,调整后确实形成结余资金的统筹纳入下一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衔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项目责任部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并按月向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告资金规模、分配依据、分配结果。并将衔接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二)各乡镇、各行政村要通过本级乡镇服务大厅、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将衔接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直补到户(人)衔接资金项目除在中心村公告公示外,还要在各村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工程类及采购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单位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报账材料进行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直接支付资金到项目施工企业或供货商,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二)预付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加快衔接资金支出进度,不得滞拨资金,当年安排的衔接资金(除质保金外)必须在当年支付完毕。
(三)具体报账流程
1.预算指标下达
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及时拟定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使用方案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财政局根据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后的项目及金额将衔接资金下达预算指标。
2.指标分配
财政局衔接资金科室对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的支付申请、衔接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等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指标分配给项目建设单位,并及时告知预算指标下达情况。
3.审核用款计划
财政局衔接资金科室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及相关报账资料,通过用款计划。
4.资金支付
国库支付中心依据各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的付款资料,严格按照《乌恰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付款。其中:个人补助类项目应执行一卡通发放,发放表内容应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银行代发)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并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5.账务处理
集中支付业务结束后,财政局总预算会计,财政局衔接资金科室、国库支付中心、建设单位根据集中支付的凭证,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县财政局衔接资金科室依据收付款凭证登记衔接资金项目资金收支台账,国库科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账下设立衔接资金专账,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筹集的衔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
6.对账
每月末,财政局衔接资金科室负责对衔接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国库结余,衔接资金项目台账结余,项目建设单位的收支结余等数据相一致,发现不一致时,及时核对更正,同时以书面形式将截止当月的衔接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函告乡村振兴局及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十八条县级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概算(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中标通知书、合同;非基本建设类项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六)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
(七)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八)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审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九)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单位按规定保管,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专人、专账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分类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并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乌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恰财扶〔2018〕2号)同时废止。乌恰县其他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及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