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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3-10-09 16:21 来源:新疆政府网 阅读: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1.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2023年底前,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道路运输、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以及新型便民服务、住宿服务、文化娱乐、旅游、基础设施、储能、金融科技、线上教育、线上医疗等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2023年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并动态更新,监管对象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预警模型建设,加强风险线索归集,将不同风险线索指向的同一市场主体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做好相关监管系统与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互联对接,统一接口标准,实现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各类信息库互联互通。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应用,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4.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整合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在中央明确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持续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切实做到权责一致、专业精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运行机制

5.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2023年底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到位。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配合)

6.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各地区各部门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互补性、高效性,既要防止监管漏洞,又要避免执法重叠。2023年底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等,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清理、修订现有监管制度规则,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支持各地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2023年底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制定监管政策,督促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共享监管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结合区域实际,分事项建立健全相关跨部门监管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数字化发展局等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强化执法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效能。(自治区司法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9.加强风险隐患联合监测预警。2023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各部门监管信息归集,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监测分析感知能力,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2023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检查,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要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做到“进一个企业,查多个事项”,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行业主管部门、地区应及时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部门与地方监管联动。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州、市)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弥补监管短板;要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对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问题以及需要监管协助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加强与中央驻疆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各地区要加强与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本地区监管突出问题,对本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实施有效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工作。避免各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在同一时间段、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检查。(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2023年底前,实现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实行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平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关监管部门,要提升网络平台跨区域协同监管能力,实现协同监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席信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社会多元共治合力。2023年底前,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效率低下。(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综合监管模式

14.探索智慧监管。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运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技术,丰富监管数据资源库,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时段动态监管,减少监管盲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业态等重点行业领域,要充分利用监管数据,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探索推行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的在线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推行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实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实现信用信息高效、便捷应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根据各领域监管实际需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联合调查、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调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开展试点示范。2023年底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补齐短板漏洞。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县(市、区)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新疆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智能精准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新格局。综合运用通报、督办等手段,推动责任落实,对推诿扯皮、监管不力、执法缺位导致重大风险和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全区跨部门综合监管统筹协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指导;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业务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组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支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三)抓好任务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结合工作职责,细化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协同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解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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