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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营被扣车+罚款 没有经济能力缴罚款 寻求帮助

 信件信息
 信件名称:非法运营被扣车+罚款 没有经济能力缴罚款 寻求帮助
 提交时间:2025-03-12
 信件内容:请求帮助我承认错了也吸取教训,我没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爸刚出院妈也前天去医院做检查,确实没能力交罚款,能不能对我的罚款免除呢,家里人身体一直不好,车被扣了我们家就我一个男孩 随时有可能需要车赶医院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乌恰县人民政府 办结时间2025-03-18
 回复内容: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乌恰县交通运输局回复如下:

      经核实,202534 11 36分,您驾驶新PKG834小型轿车在乌恰县托帕停车区接受例行检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涉嫌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微信拼车群拉四名去阿图什市的乘客)

      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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