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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恰县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QX001-2019-000058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关于印发《乌恰县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06-14
文        号 恰政办函〔2019〕83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玛依喀克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全区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乌恰县肺结核病患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如期实现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和要求,结合乌恰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方针, 以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为抓手,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 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过程科学、规范、有效管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控制结核病传染源头,切断结核病传染途径,尽快消除结核病传染危害,保障群众健康水平。

二、集中隔离治疗任务目标

(一)工作目标。通过依法加强结核病管理,对所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开展集中隔离治疗,提高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有效控制传染源,持续降低结核病发病率。

(二)2019年工作指标。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自治州下达的各项肺结核防治工作指标(12项指标);完善结核病防治“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完成对符合条件的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集中隔离治疗任务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三、集中隔离治疗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乌恰县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巴合提古丽·杰恩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卢 勇 (县卫健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成 员:祁 梅(县卫健委主任)

丁志刚(县卫健委副主任)

金玉萍(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袁志明(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全胜(县发改委主任)

努尔兰·努尔洪(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徐冀源(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本义(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李有林(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海 军(县财政局局长)

王建新(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学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

张国荣(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书记)

陈彦平(县扶贫办主任)

谢佳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部书记)

马继梅(县团委党组副书记、团委副书记)

邵玉琴(县妇联党组书记)

买买提肉孜·叶尔盖西(县红十字会会长)

陆华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阿曼吐尔·玉尔肯巴衣(乌恰镇镇长)

买买提艾沙·托合提巴依(康苏镇镇长)

托尔坤巴依·买买提吐尔逊(黑孜苇乡乡长)

吐尔逊白克·吐尔洪(吾合沙鲁乡副乡长)

托尔达力·木沙江(乌鲁克恰提乡乡长)

白先那力·艾米力吐尔地(吉根乡乡长)

祖力甫哈尔·布拉依(膘尔托阔依乡乡长)

买买提居马·阿不都哈地尔(波斯坦铁列克乡乡长)

白克兰·皮仁白尔地(玛依喀克管委会主任)

唐努尔·阿洪(巴音库鲁提乡乡长)

哈力木拉提·沙德日白克(托云乡乡长)

库尔曼别克·吾守尔(铁列克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卢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祁梅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两个专项小组,一是综合保障组,组长由丁志刚同志兼任;二是专家技术指导组,组长由谢佳梅、陆华芳同志兼任。

(二)各部门(单位)职责

援疆指挥部:利用后方力量,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持,协助受援乌恰县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的建设。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结核病综合防治知识培训课程纳入县委党校基层干部培训教学计划。

县发改委: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育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在县卫健委引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将学校新生入学、入园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作为每年的必查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等工作。

县公安局、司法局:在县卫健委的引导下,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教育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负责对集中隔离治疗点配备安保人员,确保集中隔离治疗点的绝对安全。

县民政局、扶贫办: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助。负责提供集中隔离治疗中心结核病患者的生活补助、后勤保障。同时加强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困境儿童、救助中心等托养机构的结核病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

县财政局:将集中隔离治疗结核病患者相关合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集中隔离治疗治疗中心正常运转。

县住建局:负责隔离中心用房的相关整修及维护。

县卫健委:组织制定、落实全县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防治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中治疗点业务开展情况、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各部门落实责任、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督导、通报,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人员、经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对集中隔离治疗点医务人员技术培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常态化的开展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工作。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使各族群众了解结核病,认识结核病,并积极参与结核病的控制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按规定将集中治疗结核病患者纳入医保范围,将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大病统筹救助范围,并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县疾控中心:负责制定相关结核病防治工作方案,提供结核病防治相关技术支持;对集中隔离治疗中心开展专业培训,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县团委、妇联:组织和动员青年、妇女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行动,做好青年、妇女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县红十字会: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县人民医院:负责对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开展诊断、 用药、治疗方面的业务培训,规范诊疗方案并常态化的开展业务指导。

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等各医疗机构:在县卫健委的主导下,配合县卫健委、疾控中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好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负责将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进行确诊,对发现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四、集中隔离治疗的范围及时间

(一) 治疗要求和对象

因地制宜设置“病原学阴性集中隔离治疗中心”。凡结核病定诊机构诊断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全部实施集中隔离治疗。

(二) 治疗分类

1.诊断的病原学阴性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由病原学阴性集中隔离治疗中心治疗。

2.确诊为病原学阳性的患者由县人民医院感染科集中隔离住院治疗。

3.耐药肺结核患者由县人民医院感染科住院治疗。

4.目前在治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由人民医院感染科负责集中隔离治疗。

(三) 治疗期限

1.初治患者原则上进行6个月集中隔离治疗。

2.复治患者原则上进行9个月集中隔离治疗。

3.结核性胸膜炎和耐药肺结核患者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疗方案,原则上进行10-24个月全程住院治疗。(具体情况根据患者治疗情况制定收治时间)

(四) 出院标准

由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出院证明,由州级医疗专家组诊断判定是否符合出院标准,经审核达到出院标准的,由县级医疗专家组出具出院证明,方可出院。

五、集中隔离中心建设标准

(一)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选址相对偏僻地点,要求必须远离人员密集区。

(二)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设置标准 “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可参考2018年度治管的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数,合理设置床位数,参考一级医院的标准建设。

六、集中隔离治疗经费保障

(一)医疗费用保障。集中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据实进行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集中隔离期间,由医保部门每人每天支付3元的诊查费,肺结核患者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地定点医院的医保定额费用。

(二)患者生活补助经费保障。集中治疗的肺结核患者每天伙食费用不低于25元/人/天,由乌恰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 运转经费保障。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拨付至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保障中心正常运转。

七、集中隔离治疗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乌恰县严格按照《自治州肺结核患者集中隔离治疗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工作方案,成立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以对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结核病集中治疗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将结核病集中治疗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提前谋划、精心组织,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完成。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已于5月20日之前正式收治病人。结核病集中隔离治疗中心要由一名县级领导总负责,并安排一名科级干部担任治疗中心专职主任,负责治疗中心具体工作。

(三)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促使群众积极报告病情、积极配合治疗工作,使结核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四) 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实施效果。建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督促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防治措施不落实,推诿造成结核病疫情蔓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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