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乌恰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WQX002-2021-000012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1-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
文 号 | 恰政办发〔2021〕6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政府办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乌恰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恰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此件公开发布)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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