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恰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1-00363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乌恰县 最低生活保障 乡镇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文 号 | 恰政办发〔2021〕20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发文单位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乌恰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乌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恰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乡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有序推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21〕65号)要求,结合乌恰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实现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工作目标
推进城乡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优化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提高识别精度和保障能效,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和服务平台前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审批确认权限的主体,切实提升乡(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能力,更好发挥“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三、时间安排
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面推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改革试点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唐志强(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塔衣尔·芒苏尔(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刘清印(县民政局副局长)
买买提·艾沙(乌恰镇副镇长)
杨艳(康苏镇副镇长)
赵林(巴音库鲁提镇副镇长)
古丽孜娜提·库尔曼别克(黑孜苇乡副乡长)
王瑞(吾合沙鲁乡副乡长)
吉尔格力·图尔坤巴依(乌鲁克恰提乡副乡长)
吐尔逊古丽·阿不迪达(吉根乡副乡长)
恰尔什拜克·阿力木比克(膘尔托阔依乡副乡长)
艾孜热提力·阿不都拉(波斯坦铁列克乡副乡长)
布沙依拉·吐尔地(铁列克乡副乡长)
聂梓轩(托云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清印同志兼任,负责定期召开会议,推进权限下放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或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协助乡(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低保受理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确认、公示监督、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管理以及按月向县民政局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履行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乌恰县民政局职责:乌恰县民政局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乌恰县低保相关政策,负责乌恰县低保工作的报表系统,指导各乡(镇)开展低保工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负责对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并按照各乡(镇)每月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资金,并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六、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成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对提交相关材料齐全的,乡(镇)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对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和核对。一是组织入户调查和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乡镇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由乡(镇)干部(包括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等)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二是签署审核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取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申请人家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低保申请审核确认表》签批,将低保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乌恰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并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五)资金发放。乌恰县民政局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各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额,按期拨付低保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决策,是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更好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帮助解决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现象或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要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长期公示,公开举报电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要对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逐一登记,及时核查并反馈。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环节全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县民政局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功能定位、申办流程、救助方式的知晓度,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成效,积极稳妥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救助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