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34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12:00 |
名 称 | |||
文 号 | 〔〕克 环恰不罚〔2024〕 2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
当事人名称: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MA77QWQ00B
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工业园区产业服务中心四楼412室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2018年7月9日取得克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年6月建成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始生产,截至目前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3日对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份、2024年8月30日对企业销售副总做的调查笔录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7月22日新疆锡水金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2307052)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竣工、已投产、环保验收工作未完成的违法事实。
2、克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2018年7月9日取得克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克环函字【2018】56号)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在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3、2024年8月23日现场提取的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是违法事实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中查询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公示截图、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填报数据内容一份、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编号:2024-YS),用于证实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