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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299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10-17 11:18
名        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环恰不罚〔2025〕1号号 有  效  性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当事人名称: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697830206A

地址: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萨孜村

我局于20259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申领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存在未按期对排污许可登记进行延续或重新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克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9日对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录制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负责人调查笔录各一份;现场调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截图”各一份;

2、现场调取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关于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恰环评字〔2014〕39号),《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3、调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之节选页用于证实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是违法事实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提供单位: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

5、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调取的《乌恰县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客户端截图各一份,用于证实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奥尔玛加油站已于2025年9月30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登记,问题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行政处罚裁量: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元整(312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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