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085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2 17:1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克环恰罚〔2026〕1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 ||
克环恰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乌恰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792266447C
地址:新疆克州乌恰县七区政府二号楼二单元21004室。
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5年3月在位于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开采项目和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项目辅属配烧项目区擅自新建一套铁矿焙烧设备,未依法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实你公司新建一套铁矿石焙烧设备未依法报批环评。(制作时间:2026年4月7日,制作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你公司营业执照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崔XX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崔XX取得合法授权配合参与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关于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克环评字〔2009〕2号、《关于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开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恰环字〔2010〕68号)、《关于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开采项目辅属配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恰环字〔2009〕52号)和《关于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开采项目辅属配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恰环字〔2009〕97号)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开采项目和新疆乌恰县喀拉当格铁矿5.0万t/a开采项目辅属配烧项目环评手续齐全,新建的一套铁矿石焙烧设备未依法报批环评。(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克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恰罚〔2025〕1号〕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近两年在环境保护活动中有处罚记录。(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型企业名录)截图、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和利润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为微型企业。(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653024792266447C001W,有效期:2025年5月29日至2030年5月28日)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其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8.你公司与罗山建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二手回转窑配件买卖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新建一套铁矿石焙烧设备总投资为205万元。(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乌恰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证实乌恰县为五类地区。(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实你公司新建铁矿石焙烧设备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实执法主体适格。(提取时间:2026年4月7日,提供单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恰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对处罚金额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修正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五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元整(434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434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3400元整(肆万叁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天山支行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