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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声环境手工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论证报告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1-03 12:14
名        称 乌恰县声环境手工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论证报告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乌恰县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乌恰县噪声监测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力推进《“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及《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328号)等文件精神,乌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结合城市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现状,对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和功能区声环境的常规监测点位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基本状况

(一)自然环境

土地资源:乌恰县平均海拔2890米,土地总面积为1.83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地、戈壁、荒滩占总面积的98%,荒漠性草场近1600万亩,耕地仅6.94万亩。

水资源:乌恰县河流水流量随季节变化较大,依靠地表水供水,水资源总量为20.902亿立方米,在克州排名第二。河流监测断面均达到Ⅱ类,总体水质状况为优,水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能源和矿产资源:乌恰县地跨西南天山、塔

里木、西昆仑三大构造单元,特提斯成矿带及天山兴蒙成矿带在境内汇聚,地质构造条件及成矿地质条件十分优越,矿产资源相对富集。现已发现矿种24种,产地128余处,主要有金、银、铜、铅、锌、铁、锰、煤、天然气、石膏、石灰石、黄铁矿等。

(二)社会经济

2022年预计实现生产总值50.9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12亿元,同比增长3.0%;第二产业增加值27.83亿元,同比增长5.8%;第三产业增加值20.95亿元,同比增长0.5%。三次产业占比分别为4.2:54.7:41.1,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3.0%89.0%8.0%,一、二、三产业分别拉动GDP增长0.12.90.3个百分点。

(三)道路交通

中心城区规划形成“四横七纵”的主干道系统和“四横五纵” 的次干路系统,加密老城支路系统,逐步打通断头路。中心城区干道红线宽度整体控制在2442米,城市支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324米。中心城区道路网密度不低于8.0千米/平方公里。

“四横七纵”主干道系统。“四横”由北向南分别为新华路(长兴路)、常州大道(中华大道)、健康路-光明路、伊尔克什坦路(天合路),“七纵”由西向东分别为跨越路、团结路、迎宾路、青年路、工业大道、文锦路、帕米尔大道。

“四横五纵”次干路系统。“四横”由北向南分别为开普太希路、康苏路、迎宾路(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平安路,“五纵”由西向东分别为口岸西路、和谐路、奋进路、丰收路、开普太希路。

二、布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313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32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661-2013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6-2017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乌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布设原则及要求

1.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选点和监测工作。

2.依据现有的城市发展布局进行布设,同时兼顾今后的城市发展规划。

3.采用统一的指标对全市的点位进行调整,以保证优化调整后的监测点位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可行性和客观性。

4.选取的监测点位周边环境需满足监测要求,特别是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周边环境要相对开阔,保证传声器有足够的捕集空间,又方便设备的安装、维护。同时考虑后期自动监测站建设的要求,在技术问题以外进一步考虑设备用电、通信、安全、城市管理、物业权等现实问题。

四、点位优化调整背景情况

(一)现有点位布设基本情况

2018年乌恰县依照《乌恰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2018年),对中心城区建成区按照500m×500m进行网格划分,实际有效网格42个,设有区域环境监测点位42个,以及在16条道路设置道路交通监测点位20个;在各类功能区设置监测点位0个。现有噪声监测点位信息见表1.

1.噪声监测点位信息见

点位类别 1   2   3   4   点位合计(个) 是否符合规范 备注

区域声环境  17 25 0  — — 42 建成区范围确定错误,有效网格判定错误。

道路交通声环境 — — — — — — — — 20 部分点位设置在支路上;部分点位设置在交叉路口

功能区声环境0  0  0  0  0  不满足小型城市功能区点位≥7 截至本次调整前,所有点位均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开展手工监测,其中区域噪声、道路交通噪声于2018年功能区划分时监测1次,功能区噪声未监测。

(二)点位优化调整的必要性

202310月,乌恰县按照202333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文中要求,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进行了规范调整。结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情况,以及参照最新版《乌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基于4个方面的原因,对我市声环境监测点位设置提出优化方案:

1. 中心城区建成区发生较大变化。一是乌恰县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由2018年的8.6平方千米增加到2023年的12.84平方千米,扩大了49%

2. 中心城区道路规划发生较大变化。2018年统计乌恰县中心城区主(次)干道16条增加到2023年的25条,增长了56%

3.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变化。《乌恰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20192024年)已经批准实施了4年有余,已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的“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时限要求,且随着乌恰县城市功能定位和用地规划的变化,部分区域主要功能和面积发生重大变化,我县开展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修订工作,涉及的部分监测点位需要进行同步调整。

4. 现有监测点位布局不合理不规范。 一是乌恰县2018 年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论证时,将乌恰县市城市建成区判定错误,部分无效网格被判定为有效网格,结合城市发展,其网格未覆盖新城区,需要进行调整。二是现有的道路噪声监测点位为20个,满足小型城市道路交通监测点位≥20个的要求,但是监测点位集中布设在乌恰县老城区,新城、工业园等区域未布设点位,不能全面反映当下我市道路噪声的真实情况。三是未布设功能区监测点位,不符合规范要求。

随着乌恰县城市功能定位的变化,城市建成区不断外扩,主、次干路延伸,现有监测点位已不符合当下城市总体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不能真实反映当下乌恰县声环境质量现状。故此乌恰县声环境监测点位的优化调整迫在眉睫。

特别说明:一是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规定“7.2 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1次。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50%时,可重新布设监测点位”,乌恰县马上将满5年未进行调整,且乌恰县建成区面积扩大49%、主(次)干道增加了56%,基本符合上述规定。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对城市规模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具体见表2

2 . 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序号城市规模 城区常住人口(人)

1  超大城市 1000 万以上

2  特大城市 500 万以上 1000 万以下

3  大城市   1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

3.1   Ⅰ型大城市  3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

3.2   Ⅱ型大城市  100 万以上 300 万以下

4  中等城市 50 万以上 100 万以下

5  小城市   50 万以下

5.1   Ⅰ型小城市  20 万以上 50 万以下

5.2   Ⅱ型小城市  20 万以下

截至2022年底,乌恰县常住人口5.89万人,由表1可知,乌恰县属于Ⅱ型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布设总数应≥20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布设总数应≥7个。

五、点位优化调整方案

(一)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调整

由于乌恰县中心城区面积、规划、功能区发生较大变化,现有42个区域噪声监测点位均不能代表我市声环境整体情况,本次调整将不在原划分的网格的基础上进行增减,现有42个监测点位将全部作废,重新进行网格划分和点位设置。具体调整方案为:

1.区域网格划分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4.2.1 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的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视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的要求,本次经优化调整,划定区域声环境监测网格为450m×450m,有效网格为55个,总覆盖面积11.1平方千米,覆盖率达87%。调整后的55个网格数量不满足“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的规范要求,但考虑到城市建成区面积很小,整体上选取的监测网格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和客观性。

2.区域声环境点位布设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4.2.2 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的规范要求,在网格内共布设了55个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具体信息和分布情况详见附件1),其中1类区监测点位22个,2类区监测点位18个,3类区监测点位15个,具体见表3

3 .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明细表

区域类别 网格数(个) 网格覆盖面积(平方千米)

1  22 4.4

2  18 3.6

3  15 3.1

合计  55 11.1

(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调整

由于乌恰县中心城区道路规划和数量发生较大变化,而且现有20个区域噪声监测点集中老城区,部分点位设置在支路上,点位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均不能代表我市道路声环境整体情况,本次调整将不在现有点位上进行增减,现有20个监测点位将全部作废,重新进行布点。具体调整方案为:

1.确定点位数量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规定“5.2.1 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车辆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交通噪声排放特征。(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的要求。结合规范和乌恰县实际状况,本次在中心城区道路中拟布设20个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达到符合“≥20个”的规范要求。

2.道路交通点位布设

根据最新版《乌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考虑乌恰县交通现状及规划,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交通干道为25条,其中主干道17条、次干道8条。通过剔除规划改建或在建道路6条,最终剩下已建成道路19条,其中主干道14条、次干道5条,总长50.95千米。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5.2.1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相似道路可合并,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确定选取点位的合理性、代表性”的要求,最新乌恰县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乌恰县交通现状、规划和人口密集度,以及主、次干路的道路规模、车流量和对道路交通声环境影响的差别,并可能多保留主干路监测点位。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次重点对已建成的19条道路进行交通声环境监测布设,通过实地勘验,最终确定在14条主干路监测道路为道路,布设15个点位;在5条次路监测道路为道路,布设5个点位。即布设的50个道路交通监测点位(详见附件2),其中,主干路测点15个,占比75%;次干路测点5个,占比22%,各类道路拟定的监测点位数满足“根据各类道路的路长比例分配点位数,确定选取点位的合理性、代表性”的要求,具体见表4所示。

4  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明细表

道路类型 道路数

(条)   长度

(千米) 长度占比 根据路长计算点位数(个) 拟定监测点位数(个)   拟定监测点位占比

主干路   14 38.45 77%   15 15 75

次干路   5  12.5  23%   5  5  25

合计  19 50.95 100%  20 20 100%

(三)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调整

由于乌恰县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了重新规划,20239月乌恰县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较大调整。在本次功能区调整的基础上,将增设7个功能区监测点位。具体调整方案为:

1.确定点位数量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规定“6.2.3 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巨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结合规范和乌恰县实际状况,本次在调整后的功能区中拟布设7个监测点位,达到符合“≥7个”的规范要求。

2.点位分布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6.2.3 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以及“6.2.2 各类功能区粗选出其等效声级与该功能区平均等效声级无显著差异,能反映该类功能区声环境特征的测点若干个,再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本功能区定点监测点位:(1)能满足监测仪器测试条件,安全可靠。(2)监测点位能保持长期稳定。(3)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监测点位应兼顾行政区划分。(54类声环境功能区选择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本次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确定为7个,再对各类功能区点位进行具体划分:

根据《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313号)中“3.1.3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建成区声功能区面积,结合人口分布情况确定”及“3.1.4 4类区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总监测点位数量的15%”的要求,先在4a类功能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并结合乌恰县道路交通分布情况、人口覆盖情况进行具体布设;1-3类功能区布设点位数量按照面积比例进行计算,最终确定点位数量占比的具体布设情况见表5  

5  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明细表

功能区类型面积(平方千米)面积占比 根据面积计算点位数(个)   拟定监测点位数(个)

13.89 30%   2  2

2  2.98  23%   2  2

3  3.84  30%   2  2

4a 2.13  17%   1  1

合计  12.84 100%  7  7

3.开展普查监测

按照《乌恰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调整技术论证报告》(2023年)中对功能区重新调整划定,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附录B中的普查监测法,对乌恰县1234a类功能区开展普查监测。

1-3类功能区网格划分情况为:1-3类功能区网格划分情况为:1类区33个有效网格;2类区27有效个网格;3类区21有效个网格,共计布设81个网格,在每个网格中心布设一个监测点位,开展昼夜各10min区域普查监测。1-3类功能区有效网格总数均小于100个,不满足普查监测要求,但受限于功能区划面积太小,无法按照要求布设,现布设的81个点位基本可以代表目前各类功能区噪声的真实状况,普查的数据可以功能区监测点位选点的参考值。

4a类功能区主要是根据《乌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乌恰县道路分布情况、道路交通特征、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从14条建成的主干路中选取14条;5条次干路中选取5条,共布设20个测点(与道路交通监测点位一致),每个测点开展昼夜各20min道路交通普查监测。

4.普查监测结果

1-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全部有效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min的等效A声级Leq值和4a类声环境功能区各普查点20min的等效A声级Leq值按功能区类别分别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对应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平均水平。普查监测结果见表6

6  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普查结果一览表单位:dB(A)

功能区行政区划           1   2   3   4a

   昼间夜间昼间夜间昼间夜间昼间夜间

标准限值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全市  49.2  42.1  50.6  45.6  52.5  46.2  56.8  49.3

5.监测点位评估

根据《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313号)中“3.2点位选取程序”的具体要求,综合考虑各类功能区拟定监测点位数量,经实地勘测和24小时连续监测,以及对比选取与各类功能区普查数据的昼、夜平均值相近的监测点位,从中选择了7个点位作为功能区监测的拟选点位,分别为:1类功能区点位为检察院、县委党校;2类功能区点位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务中心;3类功能区点位为乌恰路桥公司、口岸海关监管库;  

4a类功能区点位为交通管理局。

拟定点位具体监测结果分析。本次对新增监测点位开展24h的连续监测,从中计算各监测点位的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及小时达标率,具体见表7所示。

7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拟定点位监测结果一览表

功能区   点位名称 昼间夜间

      监测值(dB(A)   标准值(dB(A)   小时达标率(% 各类功能区小时达标率(%功能区总小时达标率(% 监测值(dB(A)   标准值(dB(A)   小时达标率(% 功能区小时达标率(% 功能区总小时达标(%

1  县委党校 47.9  55 100   96.9  94.6  40.0  45 100   87.5  89.2

   检察院   48.8  55 87.5        42.7  45 75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9.3  60 100   100      44.3  50 100   87.5  

   商务中心 51.7  60 100         45.5  50 75   

3  乌恰路桥公司 53.6  65 100   87.5     45.3  55 100   100  

   口岸海关监管库 54.1  65 75       48.1  55 100     

4a 交通管理局  58.7  70 100   100      50.3  55 75 75

调整后,各类功能区进行24小时监测。按各类功能总小时达标率昼间为94.6%,夜间为89.2%1类区有2个监测点位,昼间和夜间小时达标率分别为96.9%87.5%2类区有2个监测点位,2类区昼间和夜间小时达标率分别为100%87.5%3类区有2个监测点位,3类区昼间和夜间小时达标率分别为87.5%100%4a类有1个监测点位,4类区昼间和夜间小时达标率分别为100%75%。结合拟定点位监测情况,该7个拟选点位基本满足功能区监测点位布设的要求,可以确定功能区监测点位。

六、完善点位编码

本次优化调整范围确定为乌恰县城市建成区内12.84平方千米,点位编码组成:行政编码653024+ 点位类别代码 + 点位顺序代码。考虑到原声环境监测点位并未实行点位编码和登记入库,本次调整的新点位将作为新增点位,各类点位的编码均为首次编码,符合《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的要求。

七、结论

本次声环境监测点位调整主要是在2018年设定的声环境监测点位的基础上,结合乌恰县城市现状进行布设,监测点位布设全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最终布设55个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20个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位、7个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后的声环境监测点位布局合理,能覆盖城市建成区范围,具有代表性和可行性,可为客观评价乌恰县声环境质量状况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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