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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09-04 10:33 来源: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乌恰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与禁猎期

(一)禁猎区:乌恰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全年禁猎,为期5年。

三、禁用猎捕工具及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麻醉枪/剂、投掷利器、投毒、深坑陷阱、网具、诱捕笼、仿生诱捕器、激素诱捕剂、高压电击装置以及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野生动物伤害的工具或装置。机动车追捕、犬捕、鹰捕,捡蛋、挖洞以及使用无人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猎捕等方法。

四、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种群调控和防治野生动物危害等法定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六、举报电话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0908-462200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恰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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