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内相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563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13:56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发改字〔2022〕11号 | 主 题 词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来 源 | 乌恰县发改委 |
县各有关单位、改革区域乡镇: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文件精神,乌恰县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以2015年为成本年,经会议研究讨论核实测算,现将改革实施区域末级渠系维护费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终端水价构成
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末级渠系维护构成;即0.08元/m3+0.0053元/m3=0.0853元/m3。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水管人员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固定资产维修费、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构成。主要用于向上级水管处上交水费、人工工资、供水工程的维修、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用于斗渠(含斗渠)以下末级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和养护的费用,同时,应适当考虑末级渠系损耗等因素。农民用水协会或其他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财务与村级财务应分别管理,开设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经核实,乌恰县改革区域内末级渠系维护费暂定标准为0.0053元/m3。末级渠系维护费用要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二、明确分类水价
为保证乌恰县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小麦)和经济作物水价,在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环节逐步推进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按运行维护成本执行,经济作物水价标准高于粮食作物水价,价差25%执行。非30年承包地所有农作物按经济作物水价执行。(详见附表)
三、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
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以水利部门确定的定额水量为基础,对超过定额水量部分在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详见附表)
四、逐步推行成本水价
目前,出台的水价政策,是以2015年为成本年测算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根据乌恰县改革实施区域实际测算结果,为不增加群众负担,按照分阶段实施的原则逐步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终端水价政策;即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按终端水价的90%执行,2023年9月至2025年全面落实完全成本水价+末级渠系维护费政策。
五、改革实施区域终端水价执行标准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08元/m3。
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0.0053元/m3。
粮食作物水价=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末级渠系维护费。
经济作物水价=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1+25%)+末级渠系维护费。(详见附表)
六、探索试行资源水价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精神,为充分反映当地水资源稀缺程度,对水资源短缺、用水矛盾突出、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可探索试行资源水价。在水价调整至完全供水成本后,仍未发挥合理配置水资源作用的,可以加收资源水价。资源水价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核定。探索对非30年承包土地全面征收水资源费。
附表:
作物种类 |
水费类别 |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限额用水量以内成本水价(到户终端水价) |
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 |
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
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
粮食作物 |
2020年9月--2023年8月执行终端水价的90% |
0.08 |
0.0053 |
0.077 |
0.116 |
0.154 |
0.193 |
2023年9月-2025年执行终端水价的100% |
0.08 |
0.0053 |
0.085 |
0.128 |
0.170 |
0.213 |
|
经济作物 |
2020年9月--2023年8月执行终端水价的90% |
0.10 (上浮25%) |
0.0053 |
0.095 |
0.143 |
0.190 |
0.238 |
2023年9月-2025年执行终端水价的100% |
0.10 (上浮25%) |
0.0053 |
0.105 |
0.158 |
0.211 |
0.263 |
文件下载:关于乌恰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内相关事宜的通知 恰发改字〔2022〕11号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