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345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20:17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自治区政府网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践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理念,打造市场公平、政务高效、要素充分、贸易便利、法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自治区发改委为全区主管部门;各地确定对应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各部门、监察司法机关等按职责协同推进。
第六条鼓励改革探索,符合条件的失误或偏差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第七条建立营商环境评价与数字化监测机制,结果用于政策优化。
第八条完善经济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稳定市场预期。
第九条人大常委会通过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营商环境工作。
第十条加强政策宣传,新闻媒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不得违规设许可、增条件、定清单或设准入障碍。
第十二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范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与行政性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简化经营主体设立至一般经营条件手续,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改革。
第十四条推行“证照分离”,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简化涉企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指定地区注册,不得对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障。
第十六条优化注销流程,符合条件的按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健全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目录并公开,目录内项目依法竞争性交易。
第十八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不得排斥限制经营主体,不得违规设库、加分或限定保证金/保函机构。
第十九条规范招商引资承诺,书面体现并执行,禁止违规优惠与恶性竞争,公开成果并建落地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致经营主体普遍困难的,及时采取纾困帮扶。
第二十一条工商联、工会等依职责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律,反映诉求,提供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
第三章政务环境
第二十三条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率。
第二十四条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探索涉企兜底服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第二十五条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管理,建惩戒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编制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公开,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政策宣传与风险提醒,保障税收优惠;完善多元办税体系,推进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健全政府履约机制,兑现承诺与合同。
第二十九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帮助解决困难。
第三十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确需申请的简化手续、网上办理。
第三十一条规范政府投资与政府采购审批、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大型企业拖欠账款,不得强制接受商业汇票变相延付;建长效清欠机制。
第三十三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新业态实行柔性执法,探索“沙盒监管”。
第四章要素环境
第三十四条统筹建设用地,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弹性供应产业用地。
第三十五条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完善普惠融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合理定价,公开服务与资费。
第三十六条健全人才引育留用机制,保障人才平等就业创业,提供住房、子女教育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七条保障经营主体平等使用数据要素,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三十八条简化水电气暖网等接入流程,公开标准、资费与时限,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接入成本。
第三十九条强化科技创新支持,完善科创平台与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条加强要素成本监测,推动降低用能、物流、融资等成本,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第五章开放环境
第四十一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
第四十二条自贸试验区、经开区等平台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第四十三条支持外资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等,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外资企业待遇。
第四十四条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外内外资一致;不得违法设限或歧视。
第四十五条健全外资服务管理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十六条支持外贸与境外投资,建立涉外经贸纠纷预防解决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处置。
第四十七条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发展数字、服务、绿色贸易与高附加值加工贸易。
第四十八条精简进出口审批,规范口岸收费,优化通关流程;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服务链条,推进无纸化。
第六章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涉企政策制定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一致性评估,听取经营主体等意见;政策应稳定,调整需依法并补偿受损权益;建立政策评估清理机制。
第五十条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动态调整,选择对经营主体损害最小的处罚,推行“四张清单”并公开。
第五十一条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主体降低检查频次;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监管,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十二条规范涉企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推行“一表通查”“扫码入企”,防止重复、多头检查。
第五十三条清理整顿、专项整治应依法进行;普遍停产停业措施需合理定范围期限,提前通知或公告。
第五十四条建立统一信用修复机制,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完成修复后停止公示、移出名单、解除惩戒。
第五十五条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保护体系,建立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实施惩罚性赔偿,探索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建立企业破产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等问题。
第五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与自主经营权,保障协助调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法院畅通立案通道,高效审理执行案件;检察院惩治犯罪,监督执法司法,保护经营主体权益。
第五十九条加强产权保护,不得干预经济纠纷;规范财产强制措施,预留必要流动资金与账户。
第六十条依托12345热线建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处理答复并保密。
第六十一条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全周期法律服务。
第六十二条建立和解、调解、裁决、复议、仲裁、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未履职或损害营商环境的,对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追责。
第六十四条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违法损害营商环境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担责;犯罪的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