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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345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5-10-14 20:01
名        称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国家政府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指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授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牵头组织

重大: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较大/一般: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未达重特大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可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

  第二章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特别重大灾害调查评估启动情形(国务院或授权牵头):

1.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致3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

2.灾害引发垮塌、垮坝、工程损毁等致3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

3.地震、暴雨、洪涝、台风等及多灾复合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或其他需调查评估情形

第六条特别重大灾害由国务院决定启动,或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方面研判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启动;启动前应急管理部可派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重大灾害调查评估启动情形(省级政府组织):

4.相关灾害致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

5.灾害引发工程/设施损毁等致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

6.相关灾害及多灾复合造成重大灾害,或其他需调查评估情形

第八条重大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国务院批准可提级调查评估: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伤亡人数;工程/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

第九条省级组织的典型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调查评估组由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受灾地政府人员组成,可聘专家;实行组长负责制,可分若干工作组

第十一条制定工作方案与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及协调、回避、保密、档案等要求

第十二条可委托有资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勘查、检测、模拟推演等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受灾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与处置信息,配合调查评估组工作

第十四条按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程序开展;采用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专家论证等方法,运用遥感等技术综合分析。

第十五条区分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影响;发现需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司法机关;发现有效避险案例,通报地方政府与部门。

第十六条调查评估组成员须履职尽责、遵守纪律;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配合,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报告应包含:灾害基本情况、经过、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处置、直接原因、主要问题、责任、教训、整改与防范建议等;成员签名,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自成立起60日内形成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60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十九条审批与审核:

国务院或部委牵头/提级调查: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组织调查:省级政府批准;挂牌督办的,先经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报告经批准后印发受灾地政府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

第二十一条报告应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受灾地政府落实整改;报告印发后一年内,组织调查评估单位牵头督促整改

  第五章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三条加强专业力量与技术服务保障,培育规范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国家层面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地方层面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五条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准确全面,提升效率与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进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海洋、生物灾害调查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灾重伤7日内救治无效死亡等致死亡失踪人数变化、灾害等级调整,上级政府可另行组织调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重大及以下灾害调查评估具体办法,省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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