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恰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5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10:2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发改委 |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乌恰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因随着气、水、电、环保费用、人工成本、维修成本、物价上涨及政策因素等变动影响,造成企业供热成本不断增加和经营亏损,且企业亏损逐年日益严重。根据《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乌恰县发改委对城镇集中供热收费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乌恰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乌恰县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年,县发改委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乌恰县城乡建设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进行了成本监审,并形成调价方案。7月19日,该调价方案经听证会举手表决同意。经乌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自2024-2025年采暖期起执行。
二、起草文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4.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3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明确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明确供热价格执行时间等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分类供热价格适用范围
居民集中供热。是指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学校生活集中供热、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其他非居民区域集中供热。
1.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热。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生活集中供热。不包括利用居民住宅、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餐饮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供热。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集中供热。是指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集中供热。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以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3.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健等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育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养护、托管、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等区域用热。以民政、卫健等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4.其它集中供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其他非居民区域集中供热。
非居民集中供热。除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集中供热的区域外,其余区域集中供热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
(二)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1.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1元/㎡调整为23元/㎡(含税)。
2.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3元/㎡调整为27元/㎡(含税)。
3.对持有《低保证》的住户不作调整,执行21元/㎡(含税)。
(三)供热价格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各供热企业自2024-2025年供热季起,相关供热收费按此标准执行收费。
四、解读主体
供热价格负责解释部门: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