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恰县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35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5-08-15 23:35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发改委 | ||
关于调整乌恰县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几年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乌恰县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提供水质、提升水处理能力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随着经济发展,供水的各项成本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维护、人力成本、原材料价格等不断上涨。现行水价是2019年制定的,已不能满足农村供水实际,为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政府定价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县发改委对农村安全饮水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乌恰实际,农村百姓承受能力,制定出《乌恰县农村安全饮水价格调整方案》,依法依规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乌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乌恰县农村安全饮水价格进行调整。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
(三)《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
(四)《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
(五)《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55号令);
(六)《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九)《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
(十)《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
(十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5〕117号)。
三、政策制定的内容
(一)供水分类
将现行农村供水划分为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农村居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委会(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
2.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乡镇企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基建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业、地毯清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
按照现行水价分类,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1.居民供水价格: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
2.非居民供水价格: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2.5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
3.特种行业供水价格: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5.23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凡是由乌恰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供水范围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标准改造并签订供水合同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第一阶梯标准执行,暂不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2.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水价和计价周期。居民用水阶段水价分为三档,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中“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按照户均4人、每人每月人均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价格级差为1:1.5:2。即: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四)实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12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1.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用水定额。乌恰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相关规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制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
2.分档水量、计费周期、加价项目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基本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超出部分按规定供水价格的3倍征收。(详见附表三)
(五)水价补贴政策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由供水单位对低保户、残疾户、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居民,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优惠金额,体现供水单位社会责任。
四、政策执行范围执行时间
(一)执行范围:乌恰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
(二)执行时间:2025年9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咨询电话:0908—76512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