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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苏、开普太希、城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论证报告的公示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329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5-12-17 18:24
名        称 关于对康苏、开普太希、城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论证报告的公示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发改委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论证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乌恰县发改委于2025年12月17日上午10:30,召开了乌恰县康苏、开普太希、城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论证会。会前,对成本监审报告和调价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建议。具体论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证会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7日,县发改委组织召开了关于乌恰县康苏、开普太希、城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论证会。首先,主持人致论证词,宣布论证议程、论证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论证代表及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二是乌恰县水库管理站陈述调价、定价的理由;三是新疆盛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介绍康苏、开普太希、城东水利工程成本监审情况;四是发改委干部简要介绍《乌恰县康苏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乌恰县开普太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乌恰县城东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方案(试行)》。五是论证代表对论证方案发表意见建议并就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六是论证代表进行举手表决,论证代表对论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最后论证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
    本次论证会应参会论证代表20人,实到参会代表18人,其中: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司法局代表1人、政府部门代表9人、企业代表5人(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各请假1人),论证会参加人数符合法定人数比例。论证人由县发改委4人组成,特邀新闻媒体代表1人参加会议。
    会上就乌恰县康苏、开普太希及城东水利工程供水方案进行论证,并分别进行举手表决,有表决权的18名代表全票通过方案一价格和试行价格。
    二、拟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一)康苏水库水利工程
    1.康苏水库原水费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乌恰县康苏水库水利工程供水准许成本0.3元/立方米+0.00元/立方米(无准许收益),综合水价为0.3元/立方米。
    方案一,小幅调整。
    ①农业用水:执行价格0.04元/立方米。
    ②非农业用水:执行价格0.43元/立方米。
    2.康苏水库管网输送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乌恰县康苏水库管网供水准许成本0.76元/立方米+0.21元/立方米(准许收益),综合水价为0.97元/立方米。
    方案一,达到供水成本(不含收益)。
    ①城镇供水:执行价格0.30元/立方米。
    ②工业供水:执行价格2.87元/立方米。
    (二)开普太希水利工程
开普太希水库原水费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乌恰县开普太希水库水利工程供水准许成本0.28元/立方米+0.00元/立方米(无准许收益),综合水价为0.28元/立方米。
    方案一,小幅调整。
    1.农业用水:执行价格0.04元/立方米。
    2.绿化供水:执行价格0.20元/立方米。
    3.非农业用水:执行价格1.07元/立方米。
    (三)城东水利工程
    城东水利工程供水非农业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乌恰县城东供水项目供水准许成本0.89元/立方米+0.20元/立方米(准许收益),综合水价为1.09元/立方米。
非农业供水价格:执行1.09元/立方米(试运行2年)。
    三、论证会代表对调价、定价方案的意见、建议
    经论证和讨论,有表决权的代表们对水利局水库管理站和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网维护、水质质量、水管员业务水平培训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归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建议“进一步细化价格构成与公示机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代表建议“及时做好水价调整、定价公示及宣传工作”。
    3.代表建议“康苏水库调洪期分开计价(能否给予优惠),一方面减轻排洪压力,另一方面节约水资源,并使企业得实惠”。
    4.部门意见“定调价方案明细项中水费价格是否含有水资源税,最终到户价格是多少需做明确”。
     四、听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采纳情况
     针对代表建议1和建议2予以采纳。发改委将定调价方案报请乌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向相关单位印发文件,并在乌恰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同时要求水利局和供水企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价格执行标准,并做好宣传和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二)不予采纳情况
    1.针对代表建议3不予采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五)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建议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
    2.针对部门意见4不予采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第三条(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不缴纳税资源税,因此定价成本中不包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由用水企业根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3号)规定税额,向税务部门缴纳。最终到户价格按正式印发文件价格执行。
    五、实施
    论证报告报请乌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特此报告。
    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向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联系人:杨雄、托合托努尔·吐尔地   联系电话:0908-7651289


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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