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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电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 24K458996/2022-005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2-03-21 19:21
名        称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电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        号 新发改规〔2021〕15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提升我区供电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电行业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供电行业不合理收费

(一)关于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临时接电费,继续暂停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二)关于供电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相关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供电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四)关于用电计量装置相关费用。严禁向用户收取用电计量装置费用。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电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二、不断完善电价机制

(一)完善用电价格市场化机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机制。研究逐步解决我区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二)规范供电经营者收费行为。供电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用电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规定执行。严禁供电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供电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沟通,统筹解决好清理规范供电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稳妥推进清理供电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三)强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供电工程安装、维护维修、转供电价格行为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清理规范供电行业不合理收费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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