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恰县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36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5-08-15 23:40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发改字〔2025〕67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发改委 | ||
县水利局及各乡镇: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相关要求,经乌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乌恰县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分类
将现行农村供水划分为三类: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农村居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委会(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
2.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乡镇企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基建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3.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业、地毯清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
按照现行水价分类,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1.居民供水: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
2.非居民供水: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2.5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供水:由1元/立方米调整为5.23元/立方米。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凡是由乌恰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供水范围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标准改造并签订供水合同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第一阶梯标准执行,暂不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水价和计价周期。居民用水阶段水价分为三档,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中“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按照户均4人、每人每月人均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价格级差为1:1.5:2。即: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详见附表二)
四、实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12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详见附表三)
(一)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用水定额。乌恰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相关规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制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
(二)分档水量、计费周期、加价项目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基本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超出部分按规定供水价格的3倍征收。(详见附表三)
五、水价补贴政策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由供水单位对低保户、残疾户、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居民,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优惠金额,体现供水单位社会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价格公示。供水单位应及时公示农村安全饮水价格,不得擅自调整供水价格,并接受用水户监督。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努力化解新价格执行中的各类矛盾,确保农村安全饮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三)规范水费征收。供水单位在征收农村安全饮水水费时,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并注明收费标准、收费类别(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征收水费时,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加强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农村安全饮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价制度执行到位。
七、执行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执行范围:乌恰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
(二)执行时间:2025年9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乌恰县农村自来水价格审定的通知》(恰发改字〔2019〕239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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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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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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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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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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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执行范围 |
供水价格 |
水资源税 |
终端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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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农村居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委会(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 |
1.52 |
0.03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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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工业、乡镇企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基建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52 |
0.03 |
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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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洗车业、地毯清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 |
5.20 |
0.03 |
5.23 |
备注:1.用水定额: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按照户均4人、每人每月人均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
2.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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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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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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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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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执行范围 |
第一档:基本水量以内价格(到户综合水价) 水量:0-125立方米 |
第二档: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按规定价格的1.5倍征收) 水量:126-250立方米 |
第三档: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 水量:250立方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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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农村居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委会(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 |
1.55 |
2.31 |
3.07 |
备注:1.以上价格含水资源税0.03元/立方米。水资源税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3.用水定额: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按照户均4人、每人每月人均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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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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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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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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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执行范围 |
第一档: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
第二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第三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 |
第四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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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工业、乡镇企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基建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55 |
5.07 |
7.59 |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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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洗车业、地毯清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 |
5.23 |
10.43 |
15.63 |
20.83 |
备注:1.以上价格含水资源税0.03元/立方米。水资源税和各种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
2.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3.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