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公证处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6-0010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10:12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发改委 | ||
乌恰县公证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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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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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
(1000-2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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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物证 |
按每小时1000元计时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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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书证 |
1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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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
2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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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购物过程 |
(2000-10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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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现状 |
(2000-100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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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 |
(2000-20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视难易程度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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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产清点 |
两小时以内2000元,每超一个小时增加10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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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全其他证据 |
参照相近的保全证据事项协商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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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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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1000元,每超过一小时增加10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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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招标、投标 |
(1)50万元(含)以下,收取500元;(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收取1000元;(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收取1500元;(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收取2000元;(5)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含400万),收取2500元;(6)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收取3000元;(7)500万元以上,收取0.05%。 |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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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中标公司工程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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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
(2000-5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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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其他会议监督 |
1000元(2小时内)每延长2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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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摇号 |
1000元(2小时内)每延长2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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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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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矿)出让招拍挂 |
(1)50万元(含)以下,收取500元;(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收取1000元;(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收取1500元;(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收取2000元;(5)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含400万),收取2500元;(6)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收取3000元;(7)500万元以上,收取0.05%。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竞买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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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司章程 |
1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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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法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不涉及财产500元/件,涉及财产1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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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公民委托书、声明书、保证、承诺等一般性的法律文书50元/份,复杂的法律文书(100-300)元/份 |
市场调节价 |
重大、疑难法律文书协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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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抵押登记 |
(500-1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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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提存 |
按0.3%,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费另外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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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上门办证 |
上门办证费:县内100元、县外200元,上门送证费:(100-200)元(交通费实际发生支付) |
市场调节价 |
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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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证书副本费 |
每本20元 |
市场调节价 |
证据保全类副本制作根据难易程度另行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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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证事项摄像、刻盘、冲印照片费 |
公证人员自行摄像的摄像、拍照免费,刻录光盘费每张光盘20元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冲印照片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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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认领亲子 |
(500-10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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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查阅公证档案费 |
每本案卷30元/本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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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保管(非遗嘱/遗赠) |
2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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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遗嘱/遗赠保管 |
每年200元/件(不足一年按年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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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参与调解 |
每件100元-200元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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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参与取证 |
县城内每件100元,县城外200元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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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参与保全 |
参照保全证据公证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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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参与执行 |
参照保全证据公证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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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其他司法辅助事务 |
500元/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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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法律服务 |
(200-500)元/次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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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公证法律顾问 |
依服务事项协商,10000元起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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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代办登记/认证 |
代办登记:每件100元-200元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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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不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按受益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8%,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5%;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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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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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证明涉及居民住宅房产部分的,可按受益房产价值或者房产面积从低计收(单套居民住宅房产办理公证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A.按受益房产价值分段累加计收:(1)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5%;(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 (4)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5)300万元以上,收取0.1% B.按房产面积计收: 每平方米40元,农村农民自有住房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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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20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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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遗嘱 |
50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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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 |
20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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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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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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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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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经济合同 |
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最低收费200元;(2)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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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转让协议 |
400元/件,涉及中小微企业的20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经济合同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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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按债务总额分段累加计收(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1)债务额100万元(含)以下,收取0.1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6%;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0.03%; (5)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6)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减半收取,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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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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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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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本相符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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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司法局 |
乌恰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150元/件 |
政府制定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司法厅 |
《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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