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6-0010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6-01-14 22:43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发改委 | ||
| 乌恰县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乌恰县水利局 | 乌恰县税务局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 根据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6号)自2021年1月1日其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 2 | 乌恰县水利局 | 乌恰县税务局 | 事业单位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资源税 | 一、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种植粮食作物的,均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40%计征收水资源税,税额均为0.5元/立方米。 二、其他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按地下水分区计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地下水资源不超载(非超采)的开发利用宜采区,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资源税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50%、税额0.5元/立方米计征。 (二)对地下水资源不超载(非超采)的开发利用临界采区,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资源税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60%、税额0.5元/立方米计征。 (三)对地下水资源超载区(超采区),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资源税按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70%、税额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计征。 三、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 (一)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内(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征收; (二)超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百征收; (三)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百征收; 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四、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自主申报缴纳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和违法取水等信息进行水资源税纳税人识别,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税。 四、工业用水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其他取用水,石油天然气生产3.6元/立方米,非石油天然气生产3.2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税 |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许可和取水量核定书等信息进行水资源税纳税人识别,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税。 |
| 3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汽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汽车号牌 | 根据《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规定: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副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4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挂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挂车号牌 | 根据《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规定: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副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5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根据《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规定: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副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6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摩托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摩托车号牌 |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9〕102号)规定: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70元调整为35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7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 根据《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规定: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副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8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行驶证 | 根据《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二、公安部门(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9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根据《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规定:二、公安部门(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10 | 乌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交警总队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根据《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规定: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 11 | 乌恰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机 | 事业单位 | 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企业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场地设施条件及外围服务工作 | (一)各地(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0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6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二)园区类工程建设项目、援疆工程建设项目、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为免收场地费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 |
| 12 | 乌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级 | 事业单位 |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矿业权交易服务 | (一)将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执收单位调整为自治区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交价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交易服务及类别: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一级市场);计费基价:成交价;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收费标准为4.50%、交易额在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收费标准为4.00%、交易额在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收费标准为3.00%、交易额在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收费标准为2.00%、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为1.00%;缴费对象:受让人。2.交易服务及类别:协议转让(二级市场);计费基价:成交价;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收费标准为2.00%、交易额在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收费标准为1.50%、交易额在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收费标准为1.00%、交易额在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收费标准为0.80%、重组改制,无偿转让收费标准为1.0万元;缴费对象及比例:交易双方各承担50%。3.交易服务类别:抵押;计费基价:评估额;交易额及收费标准按评估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5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缴费对象:抵押方。(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等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资料的,按每宗矿业权每套收取2000元的资料费。对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的应退回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 | |
| 13 | 乌恰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机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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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乌恰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机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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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乌恰县人民医院 | 本级 | 事业单位 | 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耗材费,药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诊疗服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修订项目汇总表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局 | 新医保发〔2024〕6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的通知 | |
| 16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探矿权使用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探矿产资源的权利前及采矿权、探矿权人在使用该权利时,按矿区范围面积向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和采矿权、探矿权人逐年收取使用采矿权、探矿权的费用。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不足0.5平方公里,按0.5平方公里计算;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 2、探矿权使用费100-500元/年/平方公里。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国务院令240号、国务院令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新财综字【2000】87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
| 17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3条(国务院令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0条(国务院令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新财综字【2000】87号、新党厅字【2018】57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 |
| 18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非税收入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覆盖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洗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本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19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收取的工本费。 | 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收取。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20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缴纳的费用。 | 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标准收取。 | 政府制定(自治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 21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责任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 | 依据损毁土地面积和复垦标准确定。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
| 22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 | 政府非税收入 | 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零星收入。 |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
| 23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24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城市规划法》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25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办法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新疆测绘成果经营和管理办法》等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成果经营和管理办法》等 | |
| 26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新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
| 27 |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防部门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核算项目需缴纳人防费用;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通知书;引导涉及企业前往市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 每平方米600元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新国动规〔202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新发改规〔2021〕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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