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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WQX005-2020-00008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0-11-10 22:19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和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综合咨询服务、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咨询、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全区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综合咨询服务、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大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体系架构

第五条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组成部分,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平台组成。

由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登录中央平台申报。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登陆在线平台申报,相关审批监管部门登陆在线平台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审批监管部门在受理审批事项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以外提供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书面材料除外。

第六条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指导协调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组成。

第七条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组织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协调解决在线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是在线平台的指导协调部门。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规章、制度、标准及监管,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各审批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序开展在线审批监管工作,及时更新、调整和完善在线平台,搜集反映在线平台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是自治区在线平台整体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县本级在线平台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及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相关项目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是在线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业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十条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配合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维护与技术对接工作。

自治区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自治区信息中心。

第三章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均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二条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赋码。

第十三条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通过在线平台申请领码,企业投资项目的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决策机关,一般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此后在办理该项目审批的全部审批事项均使用同一代码。

收到项目单位领码申请后,赋码机关应当为项目单位提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单位筛查、剔除申报中的问题,并避免单个项目重复领码。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告知项目单位关注法律政策风险,可以在尊重项目单位意愿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撤回领码申请,防止项目单位不必要的工作投入。对备案类项目,可结合备案手续同步开展赋码服务工作。(赋码通知)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项目发生错误赋码,应予以撤销;已经获得项目代码的项目依法被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应予以作废,被撤销、作废的项目代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四条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运行流程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咨询,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应用管理部门告知项目应办理的审批事项及办理层级,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各级应用管理部门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信息,申请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对申报事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1、对申报材料齐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确认受理,在线平台开始计算统计办理时间。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正补充的全部材料和要求。项目申请人按照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并上传平台,审批部门审核无误后受理。3、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应用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查勘、听证、公示等程序。实施特别程序的时限不计入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用管理部门应在实施特别程序承诺时限内完成,其承诺时限不包括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的时间。应用管理部门应将特别程序办理信息及时上传至在线平台。

(五)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报送交换至在线平台。

(六)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已受理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九条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及相关信息事项的调整、变更,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由应用管理部门向本级综合管理部门申请。

第二十一条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自治区平台之间交换。涉及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各级各部门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交换。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计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应用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线平台对应用管理部门的审批监管全过程留痕,采取临期黄灯预警、超期红灯警告方式对办理进度进行监察。

在线平台接收到服务对象的投诉后,应即时向应用管理部门反馈,应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将处理意见通过在线平台告知服务对象。

自治区和地(州、市)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定期检查下级的项目及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指导、规范下级项目及审批事项办理工作。

第五章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建设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建设运维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会同应用管理部门实时监控在线平台数据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建设运维部门应按照中央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应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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