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恰县人工增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111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18:11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发改委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乌恰县人工增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恰自然资发〔2024〕56号)及《关于对〈乌恰县人工增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恰自然资发〔2024〕55号)等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实施乌恰县人工增水项目。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1、采购地面碘化银智能烟炉设备16座;2、修建地面碘化银智能烟炉基础设施建设16座。
四、项目建设地点:乌恰县托云乡库瓦特村、苏约克村、托云村,乌鲁克恰提乡萨热克巴依村、吉根乡哈拉铁列克村、斯木哈纳村。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六、项目法人单位:乌恰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七、项目建设年限:2024年。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进一步落实
各项建设条件。请据此批复,尽快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编制,严格按照批复总投资编制项目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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