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办法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29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19:2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州商务局网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自治区服务外包产业,推进自治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9〕17号),参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示范城市)是指我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城市。
第三条自治区级示范城市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绩主导、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兼顾平衡。
第四条已获批中国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自动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城市,无须再行申报。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
(二)当地政府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三)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四)当地政府指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五)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六)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地级城市25家以上,其他城市15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地级城市500万美元以上;其他城市300万美元以上)。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城市申请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城市,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本地政府申请书;
(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报表;
(三)详细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近两年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辖区内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含现有规模、产业分布、企业数量及从业人数等)、服务外包管理机构、公共信息平台、中介协会、园区发展情况、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概要;
(四)地方政府关于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拟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措施;
(五)辖区内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重点园区、企业等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获得国家资质认证等;
(六)其他证明符合自治区级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自治区商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外汇管理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通过复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自治区商务厅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认定,并颁发证书、授予牌匾。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城市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对示范城市发展及运行情况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示范城市称号。
第十条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自治区级示范城市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鼓励示范城市完善服务外包配套支持政策,切实发挥其辐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区域服务业开放合作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城市要认真落实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本地服务外包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积极参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有关工作,建立服务外包统计体系,督促企业及时填报业务信息,并定期汇总当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一次相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评价与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统计数据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