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钢铁 加工行业的通知
索 引 号 | WQX006-2020-00003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10:5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
各相关废钢铁加工企业:
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工信厅拟定于近期对已列入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复核评估,并将复核评估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复核评估企业全区6家列入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名单的企业:新疆金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华强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新疆巴州万方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阿拉山口镇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米东供销物资有限公司。
二、复核评估程序(一)企业自评自查企业完成自评自查工作,于2020年5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处。自评自查内容如下:
废钢铁加工企业总生产能力、厂区面积、上年度产品产量、上年度产品销售量等情况,详见附件1《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基本情况表》。
废钢铁加工项目批复、产业布局、规模工艺装备、质量标准及认证、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信息公开等情况,详见附件2《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准入情况表》。
(二)资料审查自治区工信厅将严格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查。
(三)现场核实自治区工信厅将委派专人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现场查看废钢加工企业规模工艺装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是否与填报资料一致。
三、其他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工信厅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如实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