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优惠政策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172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19:2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克州商务局网站 |
1.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2.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3.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
4.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喀什(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
5.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
7.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8.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9.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10.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联系部门:克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