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9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11:25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克州教育局 |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克教规〔2023〕1号)已于2月3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自治州教育大会精神,坚定不移地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办教育,办大教育,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办好教育,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资助困难教师,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形成教师勤教,学生勤学的良好氛围,构建具有克州特色的教育奖励新机制,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克州教育发展基金,为加强克州教育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须制定“克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起草依据
起草过程:2022年9月7日,自治州教育大会召开后,根据州委安排,克州教育局与财政局起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数易其稿,反复征求了县(市)党委政府、州直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2次讨论会,厘清资金用途、基金运作方式、委托管理金融机构等,最终形成初稿。
管理办法起草过程得到了州领导、各单位(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20个部门单位对管理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保证了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治州党委的决策,始终做到合法合规,始终坚持收益最大化,运作最安全。
起草依据:1.《教师法》第七章奖励。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2.《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五部分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第24点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完善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制度,做好优秀教师、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加大农牧区学校、教学点长期从教、贡献突出教师的表彰力度。
三、《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由7部分,17条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基金设立的目的,基金使用的原则。
第二部分为资金来源与使用。明确了自治州教育发展基金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来源为地方财政资金、地方企业捐赠资金,基金收益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困难教师,培养骨干教师。
第三部分为基金的组织结构与相关职责。为加强对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教育发展基金领导小组,由州委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克州教育局,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第四部分为基金运作方式。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基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基金的运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基金运作金融机构的选择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产生。在保证基金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部分基金收益使用对象、范围及申报。基金收益奖励及资助对象为在自治州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含离退休);基金收益使用范围为奖教、助教、教师培养方面;各奖项每年8月底前由学校、教师提出申请,学校进行初评,县(市)教育局复核,经基金办公室审核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六部分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金使用过程中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按要求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七部分为附则。
四、出台形式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218号)相关发布形式的要求,《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文件发布,并在克州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