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 WQX009-2020-0000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01:28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公安局 |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乌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考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乌恰县公安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乌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乌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达到《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是否发生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五)考核方法包括日常随机检查、月度抽查、年终考核。
(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积极认真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好。
良好:认真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较好。
合格: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没有施行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反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并下发考核细则。
2.乌恰县公安局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3.各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八)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部门,由乌恰县公安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部门,按照《乌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