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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13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4-03 12:35
名        称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公安局

广大电动自行车朋友们: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现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作如下公告: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携带电子行驶证。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2.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

3.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4.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

5.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6.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安全驾驶装置。

三、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1.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业务地点

1.所需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2.办理业务地点:业务延伸点。

注: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2151日至202451,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届时交警大队将严查此类车辆。

特此公告!


乌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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