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辖区流浪犬、违规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29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18:1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效防范犬只伤人、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等问题,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乌恰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浪犬、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辖区居民小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公园广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公共区域。
二、整治对象
(一)无主流浪犬。长期在公共区域活动、无人认领、无人管理的犬只。
(二)违规散养犬。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未牵犬绳或无人看管的犬只。
(三)危险犬只。违规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存在追扑、恐吓他人等安全隐患的犬只。
(四)扰民犬只。长期吠叫扰民、伤人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风险的犬只。
三、养犬管理要求
(一)广大养犬居民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做到圈养拴养、外出牵绳,主动清理犬只粪便,不得遗弃、放养犬只。
(二)携犬外出时,应当妥善管理犬只,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导盲犬、工作犬等除外)。
(三)因管理不当造成犬只伤人、扰民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措施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巡查整治。
(一)对流浪犬、无人管理犬只和违规散养犬依法进行捕捉、收容。
(二)对具有攻击性、患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犬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被收容犬只,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犬主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依法进行处置。
五、有关要求
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发现流浪犬、违规养犬等情况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对妨碍、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
特此公告。
乌恰县公安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