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的通告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29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18:1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规范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乌恰县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申报居住登记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乌恰县居住,或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离开居住地时,应当及时申报注销登记。
登记方式:
(一)线上办理。微信搜索进入“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在“政务服务”中选择“申报暂住登记”,按照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办理。
(二)线下办理。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办理居住登记。
符合规定条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依法申领居住证。
二、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责任:
(一)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报送承租人信息,并督促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
(二)承租人退租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后,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三日内,及时报送承租人离开信息。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采集、核查及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三、用工单位应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
企业、工地、商铺、物流企业、员工宿舍等用工单位,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
(一)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并督促办理居住登记。
(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三日内报送相关变更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台账,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核查管理工作。
四、符合条件可依法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并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便利。
五、依法履行义务,共建平安乌恰
流动人口登记、出租房屋信息报送、用工单位报备,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出租房屋信息报送等义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主体 应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 三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 三日内报送承租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 三日内报送用工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共同营造安全、稳定、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乌恰县公安局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