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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公安机关深化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工作机制(试行)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10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03-08 16:58
名        称 克州公安机关深化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工作机制(试行)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根据《新疆公安机关严密户口身份证管理严厉整治顽瘴痼疾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关于全面开展户籍业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聚焦证明开具、落户无址、迁户无策、办事拖拉等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精准施策,在破难点、治痛点、疏堵点上下功夫,创新便民利民为民五项工作机制,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赢民心。

一、聚焦证明开具难,建立网上核查比对工作机制。在户籍业务办理中,不少群众因为亲属关系证明开具不出来、《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过期要求重新开具、居民户口簿暂时因故无法提供导致相应户籍业务无法办理,针对该堵点问题建立公安内部网上核查比对工作机制。一是亲属关系网上核。在群众办理亲属投靠落户时,申请人无法提供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户籍民警登录全国治安信息综合应用门户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投靠人和投靠人有无同户记录,如有同户记录且亲属关系明确,直接截图留档办理业务,不再要求群众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二是超期证件网上核。在群众办理户籍迁移业务中,如群众提供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迁移证件已经过期,户籍民警登录全国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核查是否真实有效,对于真实有效的且迁出地户籍已注销的,不再要求群众补办对应证件直接按照证件记载信息办理;如拟迁入地与证件记载不一致的,核实后以群众提供拟迁入地址为准;如已办理《户口迁移证》但因故始终未落户,又欲将户口迁往其他地址的而《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原户籍地派出所作废《户口迁移证》,重新按照新拟迁入地址开具。三是户籍信息网上核。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因故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登录新疆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常住人口查询打印模块(疆外户籍点击“部”)查询打印留存办理,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出示新疆公安微警务本人电子证照

二、聚焦落户无址烦,建立公共地址落户工作机制。针对群众离婚后居无定所户籍迁出无处落户、购买二手房但原房主不愿将户口迁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同时发放《户口迁移证》无地址落户的难点问题,建立公共地址落户工作机制,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公共地址设立集体户。一是离婚迁出无址落集体户。夫妻离婚后,未取得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固定住所所有权的一方,想将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出,但又无其他固定住所、也无可投靠的亲属,或者系统核查、摸排掌握类似情况的,派出所主动协调对接,根据其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离婚证》等,将其户口迁移至派出所集体户,以家庭户落户。二是无处落户落集体户。坚持以“一标三实”核签为抓手,加强对辖区符合设立集体户单位梳理,对于单位从业人员中非本地户籍人数较多且有多人有迁入户籍意向的,主动对接按程序为该单位设立集体户。单位从业人员因无固定住所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派出所凭申请人提供的所属单位就业证明、录用文件等,经核实无误后将户口迁移至所属单位或派出所集体户,对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人员打印户口簿本人页;在集体户中设立的家庭户,签发居民户口簿。三是原户主拒不迁出落集体户。群众购买二手房后,原户主拒不将户口迁出的,经民警调查核实,购买二手房的群众不存在过失或其他不履行义务行为,直接将原户主户口迁移至派出所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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