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局 > 执行法规条例
  3. > 正文

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索  引  号 WQX011-2020-00001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1-13 10:01
名        称 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制定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2020年1月10日

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实施办法》在乌恰县政府内的实施,增进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政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财政信息是指乌恰县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乌恰县财政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财政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财政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乌恰县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政信息: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乌恰县财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情况。

4.机构和人事方面: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财政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5.重大决定草案方面:乌恰县财政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五)下列财政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8.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乌恰县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克孜勒苏日报》、乌恰县电视台、乌恰县广播电台等公众媒体;

2.各级门户网站;

3.各级新闻发布会;

4.乌恰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设立资料查询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6.乌恰县档案馆作为集中查询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信息的场所。

(七)乌恰县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及时公开财政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乌恰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部分公开财政信息和不予公开财政信息等具体情况;

4.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5.因财政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6.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九)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由乌恰县财政部门按本制度组织实施,乌恰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十)乌恰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恰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乌恰县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的;

3.公开财政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乌恰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通过对财政部门的财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财政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开财政信息工作的监督。

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乌恰县财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二)严肃政治纪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行政监督、机关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对各级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四)乌恰县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财政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财政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财政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财政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措施和做法以及敏感词句的。

9.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考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乌恰县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乌恰县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达到《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财政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财政信息;是否发生因财政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四)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五)考核方法包括日常随机检查、月度抽查、年终考核。

(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标准:

优秀:积极认真施行财政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财政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好。

良好:认真施行财政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财政信息公开比较及时、全面、准确,社会评议较好。

合格:施行财政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没有施行财政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反财政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乌恰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并下发考核细则。

2.乌恰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3.接到考核通知后,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八)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部门,由乌恰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乌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乌恰县财政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乌恰县财政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拟公开的财政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行政机关公开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行政机关公开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实行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下的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作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3.行政机关在公开财政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财政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对财政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财政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6.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政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7.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财政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财政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财政信息依法予以确定;下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和进行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财政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 一经发现不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乌恰县财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财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上报乌恰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财政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保密审查中对财政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也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 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财政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财政信息不得公开。

(七)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八)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拟公开的财政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十)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 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财政信息;可公开的信息要同时确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财政信息定期进行梳理,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 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财政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财政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附则

(一)违反财政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乌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公开财政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乌恰县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规范乌恰县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乌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是指除乌恰县财政部门及县以上财政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财政信息。

二、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受理机构要公开公布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以纸质文本为主)。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并认真记载受理时间。

为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申请公开财政信息,行政机关要提供相应文字翻译处理工作。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行政机关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受理场所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乌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财政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财政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征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才能向申请人提供该财政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财政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财政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财政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财政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财政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财政信息。

收费的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并要在网站和受理场所等公开公布。

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财政信息记录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