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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乌恰县种子管理站)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89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0-08 18:08
名        称 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乌恰县种子管理站)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


乌恰县种子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乌恰县审计局关于乌恰县种子管理站账表不符问题线索的移送处理书》(恰审移〔2024〕4号),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乌恰县种子管理站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审计移送问题进行核查,主要查阅了2023年会计账簿,2023年决算报表,财政局国库收入支出对账单,该单位2023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2579036.65元,其他收入-利息收入209.59元,财政拨款支出2579036.65元,财政拨款结余36851.09元,非财政拨款结余298.91元,经核查发现存在账表不符的问题。

一、检查结论

(一)存在账表不符问题。2023年年初结转结余账面金额为36940.41元,决算报表年初结转结余金额为37150元,差额为209.59元,系决算报表填制错误,多计入209.59元(为2023年利息收入),2023年年末决算报表年末结转结余亦错误,多计入209.5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及《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规定。

(二)审计推送已整改问题:审计移送问题“账面反映收入合计2613314.89元,决算报表上反映收入合计2579246.24元,两者相差34068.65元;账面反映支出合计2613105.30元,决算报表上反映支出合计2579036.65元,两者相差34068.65元”经核查,具体原因为2023年退库34068.65元,会计账务处理错误,记入“财政拨款预算支出”借方,正确处理方法对“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使用红字调整法进行冲减,其错误导致虚增财政拨款收支。现已整改,账表相符。

二、处理决定

(一)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

处理意见:责令你单位60日内完成整改,追根溯源,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账务更正,并对你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建议今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规章制度。

三、法律救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乌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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