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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乌恰县红十字会)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88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9-29 17:53
名        称 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乌恰县红十字会)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

恰财监〔20241

乌恰县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及《乌恰县审计局关于乌恰县红十字会会计账簿数据不衔接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恰审移〔20241号),乌恰县财政局2024613625日通过问询、查阅资料的方式对你单位2021年、2022年会计账簿、决算报表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账表不符,账实不符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预算管理不严格,收不抵支的问题

一、检查结论

(一)存在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具体为:

1.2021年决算报表中支出为1259724.79元,账面支出为1265247.95元,差额为5523.16元;

2.2021年决算报表中年末结转结余资金为33482.13元,账面余额汇总表反映2021年结转结余资金为27958.97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为33482.13元,非财政拨款结转为-5878.51元,其他结余为355.35元。)差额为5523.16元;

3.202110150001-1/1号凭证,记账明细为支付购买纯净水费用192元,后面的附件为支付报刊912元;

4.20221月工资,计提工资时应发工资核算为70999.82元,发放工资时应发工资核算71006.92月底予以工资更正,又以69255进行更正

(二)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具体为:

5.2021422日现金收入收董春梅3-12月残保金820.62收入时财务会计用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其他代扣核算,无预算会计核算,支出时财务会计对冲应付职工薪酬/单位其他代扣,预算会计用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核算

6.20217271号凭证付购买《廉政教育系列参考片》一套”360元,财务会计用业务管理费核算,预算会计用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核算,印证资料中只有付款凭证,无发票

7.20211月凭证0001退张淑英2011月工资差额70元,预算会计账务处理错误,应冲减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实际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

8.2022年期初数根据2021年未结转的《科目余额表》,编制,导致期初余额不正确,并且在无依据、无余额调整说明的情况下将710103行政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余额73104.4元调至“720101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余额

9.会计核算科目前后不一致,如利息收入,第一季度、第四季度、退国库利息使用科目财务会计为“4604利息收入预算会计为“66090201其他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使用科目财务会计为“4609其他收入预算会计为“66090299其他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预算管理不严格,存在收不抵支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的要求,具体为:

10.2021年非财政拨款余额为-5878.51元;

11.2022年财政拨款结余为-63570.53

(四)资金监管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12.2021428日给巴音库鲁提镇拨付资金40564.5元,会议记录由巴镇自行采购,对于是否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是否入固等未开展监督

二、处理决定

(一)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

处理意见:责令你单位60日内完成整改,追根溯源,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进行账务更正和印证资料补充,并对你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二)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

处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意见:责令你单位30日内进行科目调整,追回有关款项,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

(三)预算管理不严格,存在收不抵支的问题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收支平衡;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平衡当年预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

处理意见:责令你单位查找年底结余赤字的原因,因为账务处理错导致的,及时进行更正,因为无预算支出导致的,减少下年相关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在今后的工作中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预算管理。

资金监管不到位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处理意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二、法律救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乌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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