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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乌恰县科学技术协会)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89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0-15 18:02
名        称 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乌恰县科学技术协会)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


乌恰县科学技术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乌恰县审计局关于乌恰县科学技术协会会计账簿数据不衔接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恰审移〔2024〕2号),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对科学技术协会审计移送问题进行核查,查看了2019年至2023年会计账簿、2023年决算报表,经核查发现存在会计账簿数据不衔、未定期结账、未及时打印会计账簿和财务工作人员变动无工作交接的问题。

一、检查结论

(一)存在会计账簿数据不衔接问题

2019年-2023年会计账簿数据不衔接,具体情况见附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的规定。

(二)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的问题

2021年年末未按照规定进行结账。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的要求。

(三)存在未及时打印会计账簿的问题

2019年至2021年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及时打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四)存在财务工作人员变动无工作交接的问题

2018年至2022年财务工作人员交替更换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的要求。

二、处理决定

(一)存在会计账簿数据不衔接问题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

处理意见:责令60日内完成整改,追根溯源,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账务更正,并提出通报批评。建议今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规章制度。

(二)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的问题

处理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处理意见:责令60日内完成整改,梳理收入、往来等账目,正确核算年末结转结余资金,根据核算依据,据实录入2024年期初余额数。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时结转。

(三)存在未及时打印会计账簿的问题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处理意见:责令60日内完成整改,完善会计账簿档案,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并提出通报批评。

(四)存在财务工作人员变动无工作交接的问题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处理意见:责令60日内完成整改,在今后的财务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办理好财务交接工作。

三、法律救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乌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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