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关于规范自治区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WQX011-2018-00011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03 20:3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财政局文件 |
克财综〔2018〕38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关于规范自治区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现将自治区《关于规范自治区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克财综[2017]30号)规定,市政道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均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明确出让或以其他有偿方式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如下:
一、对以道路占有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项目收取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克财综[2017]30号规定,使用“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费”项目收取。
二、 对市政公共停车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的,可以采用出让等其他方式向受让方收取费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收取的市政公共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三、 目前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市政停车资源管理亟待规范和加强,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克财综[2017]30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市政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实行规范管理。
四、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11月16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