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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索  引  号 WQX011-2019-00008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6-12 20:45
名        称 关于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财政局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社会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2019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是推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和构建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为扎实做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工作

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与已经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自觉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和计提折旧工作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做好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严格遵循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工作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工作,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在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功能,并预置全疆统一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纳入系统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使用该系统按月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工作。

(一)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即月折旧额=原值(1-净产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2

(二)折旧年限:详见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请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年限表中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折旧规则:

1.固定资产折旧周期为月,单位应根据用途将月折旧额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3.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4.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或变更资产价值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6.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

提折旧;

7.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8.经批准已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四)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资产账与财务账均不计提折旧,二者保持一致。

(五)衔接问题: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计提折旧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照本通知的折旧计提标准重新计提初始折旧,并按照系统形成的初始折旧数据,对照调整账务账中累计折旧科目的年初余额。

三、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做好固定资产财会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各单位准确计量、披露固定资产信息,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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