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47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10:24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财政局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乌恰县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州国资委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乌恰县人民政府授权由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国资委和受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县属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
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健全对标体系建设,引导培育疆内一流企业。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进行公司制改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主业突出,经营持续稳定,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
(三)企业负责人人事、薪酬关系与所考核企业保持一致。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以下导向作用:
(一)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二)突出服务自治州战略。引导企业坚守职责使命,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在推动乌恰县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中发挥支撑作用。
(三)突出主责主业。引导企业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聚焦主责主业,做强做优实业,围绕自治州产业集群,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突出依法治企。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法治建设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法律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分类考核
第六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在乌恰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对不同功能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和差异化考核。
第七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重点,年度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运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任期主要考核资本回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对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民生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乌恰县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乌恰县战略、保障经济运行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第九条对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考核导向,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社会效益指标应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导向、发展目标、发展阶段,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分类考核指标。
(一)对主业集中度偏低的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强主业营收或主业资产占比方面考核。
(二)对贸易量较大而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加强盈利能力考核。
(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国有资本回报水平等情况的考核。
(四)对国资国企改革任务重的企业,加强重点专项任务
和重大改革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五)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十一条建立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贯彻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乌恰县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落实国资委监管工作要求等情况列入管理清单,给予加分或扣分、降级奖惩。国资委根据乌恰县委、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安排等情况,对特殊事项管理清单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༯span>考核目标的确定及实施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不同行业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基准值依据国资委确定的年度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近三年完成值和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企业因转型升级、重大结构调整或重大政策性减利因素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任期考核基准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为基础,结合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六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包括国资委确定的考核基准值和企业确定的考核目标值及指标权重;
(三)双方权利和责任;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度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根据本办法和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经营实际,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国资委在综合分析和测算基础上,确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三)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考核基准值,确定本企业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报国
资委。
(四)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照国资委确定的考核目标值,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结束,企业依据会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国资委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审计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依据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方案。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在满分85%水平以上(含)的为A级,高于75%(含)低于85%的为B级,高于65%(含)低于75%的为C级,高于60%(含)低于65%的为D级,低于60%的为E级。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对贯彻落实乌恰县委和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在科技创新、上市融资、乡村振兴、兴边富民、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晋级奖励。
第二十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不得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降级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引发网络舆情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贯彻落实乌恰县委和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国资委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安排不力,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无故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及社保等,以及国资委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健全考核容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容错标准和内容,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把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衔接起来,强化党建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考核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制定、完善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层层落实目标任务、逐级传递经营压力,确保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对所出资企业开展功能界定与分类基础上,探索推行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企业应根据出资企业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因企制宜、因业施策,区分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等不同功能定位,以业绩考核为手段,牢固树立结果导向,突出质量效益效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推动企业聚焦做强做优主业实业,加快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企业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考核分配决议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掌握与督促检查,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时纠偏纠错,确保内部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乌恰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指标及权重
(一)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效能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为所有企业共性指标,设置2项,分别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2.效能指标
效能指标设置4项,分别为总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
3.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阶段和短板弱项,“一企一策”差异化设置指标。
(1)对主业集中度偏低的企业,设置主业营收或主业资产占比指标,引导聚焦主责主业。
(2)对贸易量较大而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设置营业利润率等指标,引导提高盈利能力。
(3)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置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引导提高资本回报水平。
(4)对国资国企改革任务重的企业,设置重点专项任务和重大改革任务阶段性成果指标,推动任务落地落实。
(5)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可以“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
(二)指标权重
1.一类企业
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60%(利润总额40%、净资产收益率20%),效能指标权重20%(总资产增长率5%、流动资产周转率5%、营业现金比率5%、资产负债率5%),分类指标权重20%。
2.二类企业
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50%(利润总额35%、净资产收益率15%),效能指标权重20%(总资产增长率5%、流动资产周转率5%、营业现金比率5%、资产负债率5%),分类指标权重30%。
3.公益类企业
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40%(利润总额30%、净资产收益率10%),效能指标权重20%(总资产增长率5%、流动资产周转率5%、营业现金比率5%、资产负债率5%),分类指标权重40%。
对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民生项目或重大专项任务等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或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指标和权重可适当调整。
二、考核指标基准值
(一)总体原则
年度基准值依据乌恰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国资国企年度发展目标、考核指标历史对标和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
考核指标基准值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快报数据为基础核定时,对财务快报数据与审计报告数据偏差3%及以上的绝对值指标及与其关联的相对值指标,在开展考核清算时依据审计报告数予以调整。
(二)具体指标
基本指标中利润总额基准值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以国民经济增速为底线,按照国资国企年度总体发展目标增幅水平确定。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利润总额基准值和企业平均所得税负担比率综合确定。
效能指标考核期初不设定目标值。考核期结束,国资委依据经国资委审核的审计报告和《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效能指标行业对标赋分。
分类指标中有明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的指标,基准值采取目标任务分解至年度确定,如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其他相对指标基准值,采取横向行业对标方式,以历史完成值对标所处行业区间,适度提档确定。
三、考核指标计分
(一)综合计分公式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得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党建工作考核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准分为100分,其中: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基本分为70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基本分为20分,党建工作考核基本分为10分。
(二)计分基本规则
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得分=Σ单项考核指标得分单项考核指标基本分为该项指标权重×70。
2.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计分。根据不同阶段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围绕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货物贸易额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并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具体由相关科室制定考核方案,并确定考核结果。
3.党建工作考核计分。具体办法由相关科室另行制定,并确定考核结果。
4.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5.实施超额加分奖励机制,利润总额指标加分可在该单项指标基本分基础上加分至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得分上限120%。
6.考核指标完成值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指标得满分,但目标值已处于优秀水平的,按正常计分规则计分。
(三)计分具体方法
1.利润总额,是指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当年计入企业合并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调增业绩利润,其中纳入国家、自治区级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200%、150%予以回调;
(2)经国资委认可的影响当期经营结果的捐赠支出,调增业绩利润;
(3)经国资委核准,对非企业自主行为所致并对当期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出,调增业绩利润;
(4)企业合并报表中会计差错更正调减的未分配利润或审计、巡视巡察等违规事项影响的利润总额调减业绩利润;
(5)非经常性收益调减利润总额。非经常性收益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金额较大且具有偶发性特点的收益。
利润总额每增减变动2%加减1分。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当年合并审计报告中的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用以衡量股东权益的回报水平。
计分时按照企业平均所有者权益规模大小,并根据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情况,一类企业增减变动0.25%、二类企业增减变动0.175%、公益类企业增减变动0.125%时加减1分。
3.效能指标根据企业年度实际完成值较上年改善情况和所处行业区间统筹计分。实际完成值好于上年,处于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分别得基本分上浮20%、上浮10%、基本分、下浮5%、下浮10%;实际完成值低于上年,处于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分别得基本分上浮10%、上浮5%、基本分、下浮10%、下浮20%。完成值在区间内的,按照插值法计算得分。
4.其余指标中绝对值指标每增减变动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增减变动0.4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增减变动0.2次,加减1分;工作任务性指标完成加分至基本分上限,未完成减分至基本分下限。
5.当绝对值考核指标基准值、目标值为0时,视作工作任务性指标计分。
四、晋级要求
(一)一类企业考核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或完成利润总额目标值但仍处于亏损状态,不得进入A级。
(二)二类企业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的除外)。
(三)企业考核目值低于基准值的,不得进入A级。
(四)企业年度党建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的,不得进入A级。
(五)考核年度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予以考核降级处理,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降为E级。
五、考核结果应用
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和考核等级,确定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具体公式如下: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5+0.2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75-2;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2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25-1.75;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
0-1.25;
当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六、考核容错机制
(一)容错机制内容
企业在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乌恰县决策部署,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事项出现的失误和损失,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克政办规〔2020〕1号)规定容错情形,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二)容错机制处理方式
1.企业在考核期末报送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中,对上述事项提出申请,并提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2.国资委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经认定后,在核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时,予以实事求是考虑。
七、考核时间
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在企业完成年度审计后进行,时间安排一般在3-5月之间。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指标及权重
根据监管企业在乌恰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结合企业类别划分,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差异化业绩考核。
(一)一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
1.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是一类企业的共性指标,设置2项,主要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与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与平均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数。
2.分类指标。分类指标设置2-3项,按照一类企业年度考核分类部标确定方法,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划、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5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30%;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二)二类企业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指标设置一般与一类企业相同,也可根据企业的特殊性,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相关指标。
2.分类指标。按照二类企业年度分类指标设置方法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45%,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3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5%;分类指标权重40%;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乌恰县委、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权重可以进行调整。
(三)公益类企业
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性指标和工作性指标。
1.财务性指标。根据所处行业特点,主要从国有资本保值、成本费用控制、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选择确定相关指标。
2.工作性指标。结合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确定。
3.任期内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分值。
4.指标权重。公益类企业财务性指标权重30%,工作性指标权重55%,其中:服务数量指标权重30%,服务质量指标权重25%;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5%。
二、考核指标基准值
任期考核指标基准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为基础,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和行业对标或任务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完成值。
三、任期考核计分
(一)综合计分公式
任期考核综合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得分+考核加分-考核减分
(二)计分基本规则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得分=Σ任期单项考核指标得分。任期单项考核指标基本分为该项指标权重*10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得分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2.各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减计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加至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值,但高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100%;未完成目标值,且低于基准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完成目标值,最高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值,最低减至基本分的80%。
3.实施超额加分奖励机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加分可在该单项指标基本分基础上加分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得分上限120分。
(三)计分具体方法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本办法所称的客观因素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
计算各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当年研发费用考虑所得税后视同当年经营积累予以加回。
计分时按照企业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规模大小,并根据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情况,增减变动以下比率时加减1分。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X)
一类企业
二类企业
公益类
50≤X
0.30%
0.15%
0.08%
10≤X<50
0.50%
0.30%
0.20%
X<10
1.00%
0.50%
0.25%
2.其余指标计分规则:
绝对值指标每增减变动2%,加减1分;相对值指标每增减变动0.4个百分点,加减1分;周转率指标每增减变动0.2次,加减1分;工作任务性指标完成加分至基本分上限,未完成减分至基本分下限。
3.当绝对值考核指标基准值、目标值为0时,视作工作任务性指标计分。
4.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
基本分值15分。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得6分;为B级得5.5分;为C级得5分;为D级得4.5分;为E级得4分。
5.任期考核加减分情况为任期内当年未列入考核加减分的事项,加减分标准参照《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附件3)执行。
四、晋级要求
(一)一类、二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
不得进入A级(政策性原因除外)。
(二)企业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不得进入A级。
五、考核容错机制
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中已经核查认定的相关事项,在核定任期考核结果时,可相应予以处理。
六、考核结果与任期激励紧密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得分、考核等级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15×(考核分数-C级延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15;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15+0.1×(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分布区间为0.15-0.25;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25+0.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25-0.3。
七、考核时间
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在企业负责人第三年任期结束并完成年度审计后进行,时间安排一般在3-5月之间。
附件3
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
根据乌恰县发展战略需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将企业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落实国资监管工作要求等情况列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作为考核加分奖励或扣分、降级惩戒的重要依据。特殊事项主要包括:
一、考核加分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乌恰县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8分;获得自治区级表彰的,加5分;获得自治州级党委、人民政府表彰的,加3分。
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兵地融合、吸纳就业,落实乌恰县能源保供、综合立体交通建设、碳达峰碳中和部署等方面实绩突出的,加2分。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现优秀,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行业优秀值的,加5分。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加3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个奖励的不累计加分,按照最高层级加分。
二、考核减分事项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乌恰县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较差的企业,扣3分。
(二)企业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扣5分;发生较大
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给予降级惩处。
(三)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舆情或不稳定因素、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事项、违规开展虚假贸易、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无故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及社保、中小企业账款,对重大经营风险未及时报告或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经认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扣1-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认定造成重大
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1-3分。
(五)国资监管工作落实不力的企业,扣1-3分或降级。
1.乌恰县及国资委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较差的,扣3分;
2.未按时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扣3分;连续2年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予以降级处理;
3.收到国资委警示函的,扣1分;被通报的,扣1.5分;被约谈的,扣2分;
4.资产负债约束不力,任期内资产负债率超过基准线且连续三年逐年升高企业,扣2分;
5.国资委重点监管任务完成较差的,扣2分。
同一事项受到多次处罚的不累计扣分,按照最高层级扣分。
三、特殊事项处理方式
(一)各企业根据国资委工作要求和考核程序,在考核期末报送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需要考虑的特殊事项,连同相关印证资料报国资委。
(二)考核期末,国资委相关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涉及清单特殊事项的有关企业提出奖惩意见,并提供相关说明资料反馈考核牵头科室。
(三)国资委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和科室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处理。
(四)政策性原因造成减分情况的,需提供相应印证资料,酌情予以处理,必要时请示县委、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