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克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120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6-24 19:3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
| 2026年乌恰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 填制单位:乌恰县财政局 填报日期:2026.06.24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是否公开(是/否) | 意见建议 | |||
| 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 文号(仅供参考)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1 | 乌恰县民政局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新民发〔2021〕43号 | 自治区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1100元/月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280 | 是 | ||
| 2 | 乌恰县民政局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新民发〔2021〕43号 | 自治区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890元/月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280 | 是 | ||
| 3 | 乌恰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新民发规〔2026〕2号 | 自治区 | 农村低保对象 | 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618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280 | 是 | ||
| 4 | 乌恰县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新民发规〔2026〕2号 | 自治区 | 城市低保对象 | 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770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280 | 是 | ||
| 5 | 乌恰县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办发〔2022〕42号,新党办发〔2011〕31号,新民发〔2011〕89号,新民规〔2024〕1号,新民传〔2025〕6号 | 中央、自治区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80周岁(含80)-89 周岁,75元/人/月;90周岁(含90)-99 周岁,15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含100),280元/人/月。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村(居)委会调查入户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280 | 是 | ||
| 6 | 乌恰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中央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140元/月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280 | 是 | ||
| 7 | 乌恰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中央、自治区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140元/月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280 | 是 | ||
| 8 | 乌恰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自治区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一次性发放 | 资格认定完毕后,于次月15日前发放完毕 | 0908-4621280 | 是 | ||
| 9 | 乌恰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民发〔2024〕74号 | 中央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 |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内 | 0908-4621280 | 是 | |||
| 10 | 乌恰县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新财规【2020】10号 | 自治区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 寄宿生: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500元/年,初中625元/年。 | 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 | 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认定资助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领取表》后,即可发放补助资金。 | 按学期发放 | 秋季、春季学期末 | 0908-4623796 | 是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用于集中统一采购食材或以充值饭卡形式发放;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可采取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 |
| 11 | 乌恰县教育局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 (国办发〔2021〕54号) | 中央、自治区 | 为南疆四地州33个国家试点县、11个自治区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1400元/生/年(每生每天7元,按200天计算)。区内初中班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1000元/生/年,按200天计算(自治区财政)。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1400元/生/年(每生每天7元,按200天计算)。 | 区内初中班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1000元/生/年(每生每天5元,按200天计算)。 | 实行食堂供餐 | 按月结算 | 次月15日前支付。 | 0908-4623796 | 是 | ||
| 12 | 乌恰县教育局 | 学前教育幼儿伙食补助。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通知 》 | 新发改社会[2024]11号 | 自治区 | 学前教育学生 | 1450元/生/年 | 每生每天7.25元,按200天计算 | 实行食堂供餐 | 按月结算 | 次月15日前支付。 | 0908-4623796 | 是 | ||
| 13 | 乌恰县妇联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行〔2025〕422 号 | 中央 | 救助对象为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且经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 10000元/人 | 1.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 患病妇女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患病妇女本人身份证、低收入证明材料,申请救助日前五个自然年度内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2.村、乡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3.项目实施县级妇联负责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并协调民政部门核实申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审核通过后上报地州市妇联。4.地州市妇联收集汇总患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本地区申报人员信息上报至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5.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汇总、复核申报人员信息,将救助申报人数上报至全国妇联。6.全国妇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各地救助人数,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7.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省级妇联及卫生健康部门公章,并附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统计表,报送全国妇联. 8.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拔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9.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复印件由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 一次性发放 |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 0908-4621218 | 是 | |||
| 14 | 乌恰县人社局 | 就业见习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新人社发〔2021〕 46号 | 自治区 | 在企事业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 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见习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补贴申请,在主题服务->就业见习服务->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功能,向人社部门发出申请。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 | 0908-4621759 | 是 | |||
| 15 | 乌恰县人社局 | 求职创业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 | 自治区 | (一)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二)身体残疾的毕业生;(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四)已脱贫家庭毕业生;(五)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 | 符合条件的人通过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在主题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功能,向学校发出申请。 | 一次性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0908-4621759 | 是 | |||
| 16 | 乌恰县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新人社发〔2020〕8号 |
自治区 |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八)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已脱贫家庭劳动力;(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 用人单位按月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1759 | 是 | |||
| 17 | 乌恰县人社局 | 社会保险补贴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发放一次,应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的发放。 | 0908-4621759 | 是 | |||||||||
| 18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2022〕1号 | 中央 | 农村客运经营者 | 客运车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数、总标台确定补贴标准 | 政策宣传-客运和城市公交经营者申请-县市审核-地州(市)审核-自治区审批-发放 | 每年一次 | 根据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除清算资金、特殊情况外)。 | 0908-4621256 | 是 | |||
| 19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城市客运经营者 | 是 | |||||||||||
| 20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护路员补助资金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延续并扩大南疆脱贫县农村公路护路员政策的通知》 | 新交发〔2025〕203号 | 自治区 | 农村公路护路员 | 每人每月1000元 | 乡镇依据护路员养护作业考勤和完成任务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县(市)交通运输局汇总数据报财政局,由县(市)财政局每月初将上月补助资金按时发放到护路员银行卡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初 | 0908-4621256 | 是 | |||
| 21 |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20〕245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250元/人 |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一次性发放 | 次年春节前 | 是 | ||
| 22 | 乌恰县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20〕245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一、灾害应急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补助。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1.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 2.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粮价根据灾情发生后灾区当地成品粮(大米、面粉)批发价格核定。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1.一般受灾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000元。2.高寒寒冷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8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800元。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旱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每次重大灾害 |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发放。 | 0908-4621256 | 是 | |
| 23 | 乌恰县总工会 | 在档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类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6年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新工发〔2020〕26号 | 自治区 | 补助对象为在档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 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2026年救助标准为每人7000元。 | 一、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流程-申请: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并授权工会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核查:基层工会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报送县(市、区)工会,由县(市、区)工会将申请人信息汇总后,委托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职工家庭经济情况数据核查;核查结果产生后,县(市、区)工会根据核查比对结果,筛选出不符合建档情形的,将名单推送至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停止后续工作。入户调查:数据核查通过后,接受申请的基层工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上一级工会也可派人参与),准确核实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收集整理相关印证材料。人户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符合建档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审核。公示:完成审核后,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在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工会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核工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须书面告知申请职工并说明理由。审批:上级工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上由审批工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建档:审批通过后,建档工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确定困难职工帮扶联系人,填写《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结对帮扶联系卡》。 | 一次性发放 | 项目实施县级工会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及时发放给相关在档困难职工。 | 0908-4621216 | 是 | |||
| 24 | 乌恰县总工会 | 在档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类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6年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新工发 〔2020〕26号 | 自治区 | 补助对象为在档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 5000元/人 | 二、项目申报流程:职工困难帮扶项目按照项目储备、申报、批复、执行、监管、评价等过程纳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智能化管理平台。各级工会通过管理平台按程序进行项目储备及申报。 | 一次性发放 | 项目实施县级工会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及时发放给相关在档困难职工。 | 0908-4621216 | 是 | |||
| 25 | 乌恰县总工会 | 在档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救助类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知 | 新工发 〔2020〕26号 | 自治区 | 在推动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助学体系基础上,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为本科及大专)的学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子女等不同教育阶段需求,给予上学期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补贴 | 在疆外就读大学,每生每年助学额度不超过困难职工建档地城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在疆内就读大学生,每生每年助学额度不超过困难职工建档地城市低保标准10倍 | 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在疆内、疆外就读的大学生,通过填写《“金秋助学”项目申请表》,经县总工会同教育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之后进行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项目实施县级工会在收到救助资金后及时发放给相关在档困难职工。 | 0908-4621216 | 是 | |||
| 26 | 乌恰县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新财农〔2022〕14号) | 中央,自治区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0908-4622954 | 是 | |||
| 27 | 乌恰县卫健委 | 村医补贴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助力脱贫攻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 新卫基层卫生发(2020)1号,新卫基层卫生函(2025)33号,新卫基层卫生发(2020)2号 | 自治区 | 乡村医生 | 无 | 1.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每月900元(持乡村医生证书)和不低于139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2.家庭医生签约免费服务包5元每人,有偿服务包每人每年13元。3.对组织农牧民参加体检的乡村医生,根据工作量,从现有体检经费中按照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4.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人口数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 100元/月-110元/月 | 1.乡镇卫生院提交申请。 2.卫生部门审核。 3.财政局审核。 4.审批完成后发放打卡。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4622241 |
是 | |
| 28 | 乌恰县文旅局 | 自治区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护人员专项补助经费 | 根据《自治区文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新党字纪字〔2017〕4号)精神、2017年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自治区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护人员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新财教〔2017〕268号)文件 | (新党字纪字〔2017〕4号)、(新财教〔2017〕268号) | 自治区 | 乌恰县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护人员 | 2000元/人/月 | 2000元/人/月 | 1.村委会(社区)推荐-乡镇(街道)核准。2.填写《野外文物看护人员登记表》-县(市)文旅局(文物局)审核聘任。3.发放《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护员证》,报州、自治区文物局备案。4.待遇:月补助2000元,按考核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内 | 0908-4622227 | 是 | ||
| 29 | 乌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克财社〔2025〕57号 | 自治区 | 残疾军人 | 见文件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核有关材料,省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7629711 | 是 | |||
| 30 | 乌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克财社〔2025〕57号 | 自治区 | 伤残人民警察 | 见文件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核有关材料,省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7629711 | 是 | |||
| 31 | 乌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克财社〔2025〕57号 | 自治区 | 国家机关伤残人员 | 见文件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核有关材料,省级审批。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7629711 | 是 | |||
| 32 | 乌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克财社〔2025〕57号 | 自治区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4311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60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7629711 | 是 | |||
| 33 | 乌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克财社〔2025〕57号,克财社〔2025〕71号 | 自治区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744元×服役年数 | 13140元/年 | 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在县(区)提出申请,地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08-7629711 | 是 | ||
| 34 | 乌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 克财社〔2025〕56号 | 自治区 | 优抚对象 | 1.基本医疗报销后在医院实行“一单式”结算;2.基本医疗报销后到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销。 | 产生费用后 | 0908-7629711 | 是 | |||||
| 35 | 乌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 恰财预〔2026〕001号 | 自治区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1.服役满5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2.服役满6年至11年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3.服役满12年(含12年)以上的内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 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并填写申领表,经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后给予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908-7629711 | 是 | ||||
| 36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印发《2026年乌恰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 克农函〔2026〕5号 | 地州 | 所有合法的小麦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符合条件种植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30元; | 由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耕地补贴面积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按照分户清册签字、按手印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当年年7月30日前完成 | 0908-4621727 | 是 | |||
| 37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大豆种植补贴 | 关于印发《2026年乌恰县大豆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 克农函〔2026〕5号 | 地州 | 所有合法的实际大豆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符合条件种植大豆的耕地,每亩补贴300元。 | 由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耕地补贴面积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按照分户清册签字、按手印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 | 0908-4621727 | 是 | |||
| 38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关于做好<2026年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方案>的通知》、《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 | (新财农〔2025〕101号)、(新农办医函〔2025〕159号)、(新财农〔2025〕110号)、(克财农〔2025〕46号) | 中央、自治区 | 从事村级动物防疫生产的个人 | 根据每年中央及自治区拨付的资金,以及当年我州村级动物防疫员实际在岗人数及各县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进行分配。 | 个人申请-村委员向乡政府打申请报告-乡政府向县市农业农村局打申请报告-如有编制,审核通过-根据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考核通过-拨付资金。 | 每批次 | 每年底前发放到位 | 0908-4621727 | 是 | |||
| 39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措施(能繁母畜养殖) | 关于印发《2025-2026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牧函〔2025〕583号 | 自治区 | 从事畜牧业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农户 | 每头牛500元 | 乡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 每年一次 | 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拨付资金 | 0908-4621727 | 是 | |||
| 40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 (新政办发〔2016〕1号) | 中央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每头补贴最高不超过80元,具体金额按照中央资金拨付的实际标准发放。 | ①线上申报:养殖场在新疆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乡镇管理员进行审核。 ②线下申报:养殖场年底提交纸质版申请表→村级管理员审核→乡镇管理员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 |
每年一次 | 资金下达后及时发放,每年年底前 | 0908-4621727 | 是 | |||
| 41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强制扑杀补助 |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 农办财[2017]35号、(农医发〔2016〕35号) | 中央、自治区 |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生猪扑杀补助标准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骆驼12000元/峰 | 县级动物疾控中心监测发现阳性畜,出具检测报告,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下达扑杀令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扑杀阳性畜。同时,县级动物疾控中心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每年3月15日前,县市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实施情况,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经州、自治区逐级审核报送至农业农村部。 | 每年一次 | 资金下达后及时发放,每年年底前 | 0908-4621727 | 是 | |||
| 42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防灾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印发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农财〔2025〕83号、新财农〔2026〕5号、克农字〔2026〕20号 | 中央、自治区 | 农牧户、牛羊等家畜规模养殖场(合作社、企业)草畜联营合作社等 | 购买、调运、储备防灾减灾草料给予调运补助,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标准为每吨160元 | 购买饲草料的相关企业和农牧户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农业农村部门并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 每年一次 | 20个工作日 | 0908-4621727 | 是 | |||
| 43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 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方案》的通知 | 新农办科函[2025]76号 | 自治区 | 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 高强度加厚地膜每亩30元,全生物降解膜每亩60元 | 乡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 | 0908-4621727 | 是 | |||
| 44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粮改饲补贴 | 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项目等八个实施方案(第一批)》的通知 | 新农函【2025】5号 | 中央 | 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户,企业,农民合作社 | 收贮量每吨不超过50元 | 乡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 | 0908-4621727 | 是 | |||
| 45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生态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 中央 | 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义务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 |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2.5元/亩,禁牧补助标准6元/亩 | 乡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 | 0908-4621727 | 是 | ||||
| 46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 (农办机〔2024〕3号)新农机函〔2024〕740号,克农字〔2024〕74号) | 中央、自治区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价的15%-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部分大型成套设备装备最高补贴额60万元。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 同一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个购机户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 35工作日 | 0908-4621727 | 是 | |||
| 47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24〕7号),(发改环资〔2025〕1745号)农办机〔2026〕1号 新农办机函〔2026〕44号 | 中央、自治区 | 从事农业升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1、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2、更新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所在县(市、区)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机信息。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办理补贴手续,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 同一实施年度内,个人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线4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10台 | 35工作日 | 0908-4621727 | 是 | |||
| 48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一次性交通补助 | 《关于进一步优化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新农帮扶函〔2024〕611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连续外出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 疆外每人不超过2000元、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每人不超过1000元 | 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市、区)终审、拨付补助资金 | 按年度发放 | 本年度内 | 0908-4621727 | 是 | |||
| 49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脱贫人口、监测对象雨露计划补助 | 《关于切实落实“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 | 自治区2022年1月11日发文 | 自治区 | 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标准为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 家庭申请、村级确定、乡镇审查、县级公示、补助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本年度内 | 0908-4621727 | 是 | |||
| 50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特色养殖(乡村特色产业)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优化到户产业奖补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帮扶【2026】80号 | 自治区 | 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 鸡鸭鹅等禽类10元/羽(50羽以上,饲养3个月以上);肉鸽3元/羽(50羽以上,饲养30天以上);肉兔10元/只(50只以上,饲养3个月以上);蜜蜂200元/箱(10箱以上,饲养6个月以上) | (一)农户申请。补助对象对照到户产业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汇总,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核查。(二)审核批准。乡镇汇总各村申报材料,编制乡级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县级行业部门,对乡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后,汇总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并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纳入当年到户产业项目计划并录入项目库。(三)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实施:奖补对象按照批准的申请计划实施到户项目;乡村两级实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服务,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验收核查:到户产业项目实施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避免拖延扎堆。奖补对象实施的到户产业项目符合验收标准的,村委会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自验初审后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按不低于项目实施户数10%比例抽验,对抽验整体合格的,形成综合验收意见。 | 每年一次 | 本年度内 | 0908-4621727 | 是 | |||
| 51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特色庭院经济(乡村特色产业)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优化到户产业奖补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帮扶【2026】80号 | 自治区 | 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 | 1亩及以内:100元/0.1亩;超出1亩部分:50元/0.1亩,单户最高奖补2000元 | (一)农户申请。补助对象对照到户产业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汇总,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核查。(二)审核批准。乡镇汇总各村申报材料,编制乡级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县级行业部门,对乡级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后,汇总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并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纳入当年到户产业项目计划并录入项目库。(三)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实施:奖补对象按照批准的申请计划实施到户项目;乡村两级实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服务,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验收核查:到户产业项目实施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避免拖延扎堆。奖补对象实施的到户产业项目符合验收标准的,村委会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自验初审后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按不低于项目实施户数10%比例抽验,对抽验整体合格的,形成综合验收意见。 | 每年一次 | 本年度内 | 0908-4621727 | 是 | |||
| 52 | 乌恰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
克财建(2025)97号 ,恰财字(2025)182号 | 县市 | 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人 | 1.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 2.脱贫人口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工作机构)审核,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审核结果。 4.村民委员会公示拟聘用名单。 5.公示期满,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 7.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10日前 | 乌恰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 0908-4622004 |
是 | |||
| 53 | 乌恰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新林规字〔2024〕157号,克财建(2024)107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每年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乌恰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 0908-4622004 |
是 | |||
| 54 | 乌恰县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关于下达2026年自治区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评定补贴项目通知 |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县市 | 新办理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新办理残疾人证--申请--县市残联审核--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908-4621651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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