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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配管理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WQX013-2019-00004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9-10-08 20:53
名        称 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配管理实施办法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人社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乌恰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克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第二条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干部职工调配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研究、审批干部职工调配、遴选、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工作,对调配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协调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党群、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调配原则

第五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第六条坚持合理配置的原则。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并在有空编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干部职工。超、满编单位一律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第七条坚持顺向流动原则。坚决杜绝干部职工跨单位逆向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在事业单位内调动,不得调入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第八条坚持选调合格干部职工的原则。

第四章调配程序

第九条调出县外人员的调动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申请人将书面申请递交至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申请人可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条县外调入人员的调动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及主管部门、拟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申请人将书面申请及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递交至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县委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申请人可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县内调动程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及主管部门、拟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同意调动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申请人将书面申请及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递交至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县委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申请人可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调配手续: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服务期未满的。

(三)调配到现工作单位未满三年的(组织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

(四)无自治区统发工资的。

(五)正在接受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查、调查的。

(六)接近退休年龄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调配的情形。

第五章调配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调配工作纪律,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调配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调配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配安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调动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调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调配申请,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调配手续;调配手续办结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恰党发〔2016〕号

关于印发《乌恰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玛依喀克党工委,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人民团体党组、党支部:

《乌恰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乌恰县委员会

乌恰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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